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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顺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制度

时间:2019-11-29 10: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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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顺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制度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统称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

二、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县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局(以上机构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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