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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女方不要孩子 请问要怎么处理

时间:2020-08-21 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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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女方不要孩子 请问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注:民法典于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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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抚养权一般是归女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如果孩子的生父主张抚养权的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情况下是判决妻子直接抚养。但如果丈夫有证据证明妻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丈夫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子女归其抚养, 情形包括:

1)妻子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妻子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丈夫能有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子女确不宜随妻子生活的。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夫妻双方都主张抚养权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审理案件的法官会单独询问孩子的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作出由丈夫或是妻子直接的判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如果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将其送给他人收养,而收养方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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