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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做好部分高职院校实行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28 19: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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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做好部分高职院校实行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部分高职院校实行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新形势下,为了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落实高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选拔适合自身培养方式并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逐步减轻高考压力,需要积极探索建立高职院校多种形式选拔学生的新机制。经教育部批准,我市将在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为了搞好本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及内容

经教育部批准,同意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

试点院校的招生计划由试点院校确定总计划和分专业计划后报市教委审定,并在招生章程及招生简章中面向社会予以公布。试点院校自主进行命题、考试、评卷、确定入学标准、实施招生录取。所录取的学生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录取的学生待遇完全一致。

二、实施办法

(一)报名

1.凡要参加高职单独招生的考生,首先必须参加我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报名。除预科直升、中职直升和示范软件的考生外都有资格参加高职单独招生。考生于3月16日-20日到区县(自治县)参加高职单独招生报名,由区县(自治县)招办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打印《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报考证》并加盖鲜章交给考生,考生凭区县(自治县)招办发给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报考证》到试点院校所设考点报名考试。每位考生限报1所试点院校。

2.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时间为3月上旬。章程的内容应包含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招生专业、学制、总计划数、分专业计划数、科类、收费标准、如果还需要加试的还要公布加试科目和内容、各考试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考试地点、录取原则和录取标准等。

3.考生到试点院校所设考点的报名时间为3月30日;考试时间为3月31日。

(二)考试

1.考试分为文化知识测试、职业能力和职业态度倾向测试和面试。考试试题由各试点院校自行命制,评卷工作由试点院校自行组织。

2.考试地点:各试点院校除在本校设置考点外,还在万州区、黔江区设置联合考点。万州区联合考点设在重庆三峡职业学院,黔江区联合考点设在新华中学。重庆三峡职业学院的主城区考点设在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具体安排如下:

(1)主城区考点包括以下区县: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巴南区、綦江县、渝北区、江津区、合川区、潼南县、铜梁县、永川区、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涪陵区、南川区。

(2)万州区考点包括以下区县(自治县):万州区、垫江县、丰都县、梁平县、城口县、开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

(3)黔江区考点包括以下区县(自治县):黔江区、武隆县、彭

水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

3.考试时间及安排(3月31日)

上午9:00-11:00文化知识测试(300分)

上午11:20-12:00职业能力和职业态度倾向测试(100分)

下午13:30-18:00面试(100分)。

(三)录取

试点院校根据自行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原则和录取标准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拟录取的考生应到试点院校进行注册,注册时间4月20日-24日;4月25日由试点院校根据注册情况到市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并打印录取名册,录取结束后试点院校一律不得再补办录取手续。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4月30日。

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市招办不再编排其准考号,考生不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四)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招办与其他考生一起进行。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录取院校有权取消其录取资格。

(五)考生体检工作在市招办和市卫生局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和卫生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招委联合印发的《重庆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自治县)招办负责。如果考生身体健康检查不合格,录取院校有权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各试点院校和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深刻认识高职单独招生改革的重大意义,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确保本次改革试点有更多的考生尤其是普高考生参与。试点院校要制定深入细致的宣传方案,组建一支强有力的宣传队伍,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或深入区县(自治县)、中学进行切实有效的宣传。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在当地的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发新闻稿,要到中学进行宣讲,要尽可能为试点院校提供帮助,协助试点院校做好宣传工作。

四、相关事宜

1.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统一于9月入学。

2.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生活能够自力的考生,试点院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试点院校考试的收费标准由院校根据考试科目设置情况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收取。

4.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8月下旬前往区县(自治县)招办领取纸质档案(人事档案),于开学时送录取院校。试点院校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录取时可以通过远程网上录取系统取回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

五、招生纪律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并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考试录取工作,凡有当年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招生考试条例、规定。违者将按教育部十八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招生办法公开、录取结果公示”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单独招生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

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以任何形式提供生源费;(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1)市招办将组织人员对试点院校的考试和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所在区县(自治县)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

重庆市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时间工作内容

3月上旬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高职单独招生简章及章程

3月16日-20日考生到各区县(自治县)招办报名

3月30日考生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考试手续

3月31日上午9:00开始各试点院校进行选拔考试

4月8日试点院校评卷结束,公布考试成绩,做好录取准备工作

4月13日-19日公示录取名单

4月20日-24日录取新生到录取院校进行注册

4月25日新生名单报市招办,打印录取名册

4月30日前发放录取通知书

9月新生正式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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