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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慈善爱心基金协议书范本 慈善基金会申请书范文(五篇)

时间:2019-05-19 0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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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慈善爱心基金协议书范本 慈善基金会申请书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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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设立慈善爱心基金协议书范本一

第1条总则

1.1根据《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1.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2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名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2主要经营场所:。

第3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品牌公司](该公司目前尚未设立,以设立时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除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开展其他业务,不得对外借款,不得对外担保。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之日起____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4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4.1普通合伙人1人:,身份证号码为,其他信息见附件一。

4.2有限合伙人共[27]人,具体信息见附件一。

第5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6条缴付期限

普通合伙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或快递的方式向各有限合伙人发送出资缴付通知,载明付款账号信息,各合伙人在上述邮件发出通知以后[15]个工作日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迟延缴纳出资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除名。各合伙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以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地址为准,该地址作为本协议相关事项的送达地址,若有变更须于三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7条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7.1合伙企业净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

7.2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第8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8.1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8.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8.3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8.3.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与持有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股份)有关的业务;

8.3.2代表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的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协议或退伙协议;

8.3.3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8.3.4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8.3.5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3.6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3.8决定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

8.3.9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8.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8.4.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8.4.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8.4.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8.4.5转让合伙企业所持股企业的股权(股份);

8.4.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8.4.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4.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8.4.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8.4.10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8.4.1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8.4.12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8.4.13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8.4.1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9条入伙和退伙、除名

9.1入伙

9.1.1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9.1.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9.1.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执行合伙人同意;

(2)满足目标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或计划设定的其他条件。

9.2退伙

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或退伙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由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规定的,应遵守有关限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

9.3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除拟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9.3.2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9.3.3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不竞争、禁止关联交易义务的;

9.3.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住所送达除名通知的,通知送达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10条合伙份额转让

10.1普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10.2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可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执行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无人愿意受让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的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原始出资额]受让其份额。

10.3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份额转让无效,且合伙企业有权拒绝配合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设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质押、其他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其他对任何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对于在目标公司任职的有限合伙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向该合伙人发出通知指定其财产份额的受让方,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取得该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的原值]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除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明其已确认放弃对该等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4.2非法将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财物占为己有;

10.4.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

10.4.4泄露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机密或商业秘密;

10.4.5因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利益或者声誉;

10.4.6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无论出于任何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各有限合伙人将受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

10.4.7有限合伙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4.8因违反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依法辞退;

10.4.9有限合伙人主动解除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10.5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参照合伙企业当时资产情况确定。

第11条解散和清算

11.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1.1.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1.1.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11.1.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11.1.4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1.1.5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1.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1.3.1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1.3.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11.3.3清缴所欠税款;

11.3.4清理债权、债务;

11.3.5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1.3.6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1.4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11.4.1合伙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11.4.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1.4.3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_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1.5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经营义务,经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在前述情况下解散的,有限合伙人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第12条保密义务

12.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接触的关于目标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和非专有技术、商业、财务、运营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传达给除本协议签约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期间或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退伙的两年内,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或有意于从事与本合伙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业务;

12.2.2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诱使或寻求诱使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雇员离开合伙企业。

12.3本协议各方应确保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体以及其各自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亲属遵守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13条违约责任

13.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协议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的,任何一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各方已缴纳的出资全部退回。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法由合伙企业承担,如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由各方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第14条争议解决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15条其他

1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执行合伙人对决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15.2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15.3本协议中的”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5.4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5.5本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伙协议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15.6本协议一式[29]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其余留存于合伙企业。

15.7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普通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伙人(多位分别签字):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设立慈善爱心基金协议书范本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x年12月19日,新疆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子公司的议案》。为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充分整合资源,公司决定注销全资子公司新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新疆锦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晖”)。

本次注销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新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于x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

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x年12月8日,获得了克拉玛依地区工商局颁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1)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251号

(2)注册资本:7561万元人民币(其中现金出资500万元、实物资产出资7061万

元),实际现金出资5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佟国章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经营范围: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油气田地质研究;钻井、修井、测井、油气田生产运营与管理;井下作业(酸化、压裂、连续油管作业、堵水、调剖、清蜡、防蜡、制氮注氮、气举等);油气田动态监测;油气田二次、三次开采技术与方案研究及应用;油气田生产化学分析;仪器仪表的维修与检测;储油罐机械清洗;汽车维修;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疆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d

(6)股东情况:公司持有x100%股权

(7)财务情况:截止x年11月30日,总资产476.26万元,利润-23.74万元,净资产476.26万元。

2、新疆锦晖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于x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x年12月7日,取得了巴州地区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圣果路圣果名苑别墅小区b区b-3号

(2)注册资本:7014万元人民币(其中现金出资500万元、实物资产出资:6514万元),实际出资0万元。

(3)法定代表人:汤作良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经营范围:天然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地址研究;钻井、修井、测井服务,井下作业,油气田生产运营与管理,储油罐清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东情况:公司持有锦晖100%股权

(7)财务情况:截止x年11月30日,锦晖资产及负债均为0元。

、锦辉成立后需申办相关经营资质(尤其是中石油两大油田公司的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资格证),该工作原计划一年完成。但因涉及资产、人员的隶属关系转移,且将增加纳税支出等因素,公司暂停了及锦晖的资质办理工作,目前仍在沿用事业部模式和公司资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结合公司目前战略发展重心,为了降低公司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充分整合资源,公司决定终止和锦晖的资质办理工作,清算注销和锦晖两个全资子公司。

公司本次注销子公司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管控能力,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相应的发生变化,但因注销、锦晖未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新疆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d

特此公告。

新疆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十二月二十日

推荐设立慈善爱心基金协议书范本三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设立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130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元。该房屋总租金为元。

三、租金于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计罚。若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设立慈善爱心基金协议书范本四

公司为更好地拓展深圳政府行业的业务,需要提高本地技术服务支持力量,拟在深

圳设立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拟设立分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

3.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具体地址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能确定)

4. 经营范围:计算机新产品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批

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计算机网络工程研究、设计、安装、维护。智能化安装施工、电气设备和信号

设备的安装。

5. 分公司负责人:何健明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7-23

推荐设立慈善爱心基金协议书范本五

龙海市永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你司申请创办漳州闽南职业技术学校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漳州闽南职业技术学校。校址设在龙海市程溪镇林锦路。

二、学校为民办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举办者龙海市永利来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韩志凯,校长郑港中。

四、学校隶属龙海市教育局管理,接受漳州市教育局的指导、检查、监督。学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五、学校首批开设食品工艺、电气焊、物流管理三个专业,学制三年。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计划应报龙海市教育局核准后上报市教育局下达。

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七、学校各项收费应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报龙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学校变更名称、校址、层次、类别,更换法人代表、校长,申请分立、合并、终止办学等应报市教育局批准。

九、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龙海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

十、学校成立后,公司应按承诺5年内投入1000万元,完成新校园的征地、规划和建设。

十一、学校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办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出特色,为大力发展我市职业教育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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