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创新(实用8篇)

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创新(实用8篇)

时间:2022-02-20 15:22:53

相关推荐

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创新(实用8篇)

《教育综合知识》

人生中有许多琐事需要梳理和总结,它们对我们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写总结时,我们应如何处理那些无法明确归类的事物或情况?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劣势,有针对性地做出改进和调整。在总结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客观性和中立性,不要带有个人偏见。希望通过这些总结范文的学习,大家能够提高自己的总结能力。

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创新篇一

一、简答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请简述教学方法选择的依据。

2、结合“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请简述教育优化人口的功能。

二、判断分析题。

1、坚持以教学为主的办学规律,要求学校领导集中全校所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教学活动。

2、学生的年龄特征决定了学校德育的性质。

3、德育方法中的说服法包含参观,访问和调查等方式。

三、论述题。(本题12分)。

某校王老师,开始从事初中数学教学,由于教学得法,深得同事和学生的好评。由于工作需要,王老师开始从事小学数学教学,由于教学对象和内容发生了变化,王老师感觉自己的教学有点力不从心。教学效果不明显。为此,王老师本人感到非常困惑。

请根据皮亚杰认知发展阶段理论,论述王老师产生教学困惑的原因及解决困惑的对策。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16分)。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学生伤害老师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的热议。9月14日,江西抚州临川区某重点中学某老师被异地求学的高三学生雷某杀害。案发前日,雷某课间玩手机时被该班主任强行收走,并要求雷某通知其家长来校。第二天,雷某进入该老师办公室将其割喉咙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雷某潜逃至上海浦东后向警方自首,雷某告诉民警,他跟该老师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就是适应不了该老师的教学方式和管理方式。

另据报道,4月15日晚,安徽蒙城县某初中发生5名男学生群殴英语老师事件。现场视频显示,当晚,蒙城县某中学英语马老师给九(1)班寄宿学生上辅导课时,因收发试卷不当与学生戴某发生冲突,进而引发该班学生马某和其他四名同学对该老师拳打脚踢进行群殴,期间,无一学生上前劝阻,且有不少学生围观起哄。4月21日,涉事的5名学生向马老师当面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马老师也进行了自我检讨并向学生道歉,双方互相达成谅解。

问题:

请根据以上背景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请根据埃里克森人格发展理论,分析案例中学生群殴、杀害教师的原因。(5分)。

2、请根据班级管理理论,针对蒙城事件,提出避免类似事情发生的对策。(5分)。

3、请根据教育学理论,分析影响良好师生关系建立的主要因素。(6分)。

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创新篇二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观这一节需要掌握的是“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教育观。

教育观是人们对教育所持有的看法,它既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又受人们对教育要素不同观点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人们对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教育要素及其属性和相互关系的认识,还有人们对教育与其他事物相互关系的看法,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对教育的作用、功能、目的等各方面的看法。

教育观的核心是“教育为了什么”,即教育目的。由于教育目的不同,教育者实施的教育活动也不同。从而区分了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的教育活动,也产生了不同的教育结果。

教育观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相关。在占代教育中,教育是为培养统治者服务的.这种社会政治形式下的教育是培养少数人的教育。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教育是为人民普遍的教育需要服务的.是人民的教育。

在同样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中,也可以有不同的教育观,这是由对教育活动内部的各种关系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的。例如,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上,如果强调教育者的中心地位,会产生教师中心的教育观;如果强调受教育者的中心地位,会产生学生中心的教育观。再如,在教育内容的德、智、体、美等不同组成方面的关系上,强调德育的首要地位,会产生德育中心的教育观:强调智育的首要地位,会产生智育中心的教育观。

确立正确的教育观.需要正确认识教育的发展规律,正确认识教育活动的各种内部关系。违背教育发展规律或不能完整认识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都会导致错误的教育观,进而导致错误的教育结果。

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创新篇三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且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当这些法人组织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时,就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

(1)物。

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

例如:学校乱收费,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教师与学生这一对教育法律中,客体就是学生的钱物。

(2)教育行为。

教育行为指教育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例如: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强调的是教师的作为。而教师有“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如教师发现其他教师在体罚学生而不予制止、劝告,则是一种不作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这些权利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一般来说。权利当中的利益是可以放弃的,但当权利与职责相联系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不可以随意放弃。

如教师因教育职业享有的公正评价学生的权利就不能放弃。否则可能构成失职。

法律义务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

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或者是作为(亦即积极)的义务,即促使相应权利实现的特定义务;或者是不作为(亦即消极)的义务,即不做出破坏或阻碍他人法定权利实现行为的义务。

权利的行使也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即享有权利只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是合法的。

(3)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教育权利指的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所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资格和能力。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们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育法律义务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创新篇四

导语:在教师招聘的工作中,《教育综合知识》最易混淆的十大知识点你知道是什么吗?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考试易混淆的知识点,跟着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学习需要是指个体在学习活动中感到有某种欠缺而力求获得满足的心理状态。包括学习的兴趣、爱好和学习的信念等。

学习期待是个体对学习活动所要达到目标的主观估计。影响学习期待的因素:(1)父母对子女的要求(2)学生原来的学习成绩(3)学生在班级中的成绩排名(4)教师对学生的期望水平。

思维定势指使用原有已证明有效的方法解决新问题的心理倾向。在环境不变的条件下,定势使人能够应用已掌握的方法迅速解决问题。而在情境发生变化时,它则会妨碍人采用新的方法。消极的思维定势是舒服创造性思维的枷锁。

功能固着是指个体在解决问题时往往只看到某种事物的通常功能,而看不到它其他方面可能有的功能。这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某些事物的功能或用途的固定看法。

从众是指人们对于某种行为要求的依据或对行为的必要性缺乏认知与体验而跟随他人行动的现象。

服从是指在权威命令、社会舆论或群体气氛的压力下,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

操作技能也叫动作技能、运动技能,是通过学习而形成的合乎法则的程序化、自动化和完善化的操作活动方式,例如跳健美操。

心智技能也叫智力技能、认知技能,它是一种借助于内部力量调节、控制心智活动的经验,是通过学习而形成的合乎法则的心智活动方式。例如,计算、阅读与记忆。

(1)下位学习(类属学习):指将概括程度或包容范围较低的新概念或命题,归属到认知结构中原有的概括程度或包容范围较高的适当概念或命题之下,从而获得新概念或新命题的`意义。例如,掌握了“水果”这个概念,再学习“香蕉”、“橘子”等概念,属于下位学习。

(2)上位学习(总括学习):指新概念、新命题具有较广的包容面或较高的概括水平,这时,新知识通过把一系列已有观念包含于其下而获得意义,新学习的内容便与学生认知结构中已有观念产生了一种上位关系。例如,掌握了“香蕉”、“橘子”等概念,再学习“水果”这个概念,属于上位学习。

(3)并列组合学习(并列结合学习):当学生的新概念或新命题与认知结构中已有的观念既不产生下位关系,又不产生上位关系时,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组合关系。例如:掌握“香蕉”和“橘子”这两个概念,就属于并列组合学习。

陈述性知识也叫“描述性知识”,它是个人有意识的提取线索,因而能够直接加以回忆和陈述的知识。主要是用来说明实物的性质、特征和状态,用于区别和辨别事物。这类知识主要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这种知识具有静态的性质。

程序性知识也叫“操作性知识”,是个人没有意识的提取线索,因而其存在只能借助某种作业形式间接推测的知识。这类知识主要用来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这种知识具有动态的性质。

感性知识是指对活动的外表特征和外部联系的反映,是对具有刚性特征的具体而有形的信息的言语概括。

理性知识是指对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联系的反映,一般包括概念和命题两种形式。

(1)表征学习也称符号学习,指学习一个符号或一组符号所代表的事物和意义。例如,将“狗”这一个符号和狗这种动物关联。

(2)概念学习,是同类事物的共同关键特征或本质特征,是区分事物的关键。概念学习的实质就是掌握同类事物的共同关键特征。例如,学习“三角形”这一个概念,就是掌握三角形有三个角的内角和为180度,且有三条相连接的边这样两个共同的关键特征。

(3)命题学习是指表达若干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圆的直径是半径的两倍”。

逃避条件作用指当厌恶刺激出现时,有机体做出魔偶中反映,从而逃避了厌恶刺激,这该反应在以后的类似情境中发生的概率便增加。例如,在屋内感觉人声嘈杂时离去。

回避条件作用:当预示厌恶刺激即将出现的刺激信号呈现时,有机体可以自发地作出某种反应,从而避免了厌恶刺激的出现,则该反应在以后的类似情境中发生的概率便增加。例如,害怕见生人不敢上街。

(1)直接的观察学习指对示范行为的简单模仿。例如,幼儿对成年人的模仿。

(2)抽象性观察学习指观察者从对他人行为的观察中获得一定的行为规则或原理,从而能根据这些规则或远离表现出某种类似的行为。例如,青少年看了枪战暴力片,他以后就可能在学校、社会对同学或他人表现出类似的攻击行为。

(3)创造性观察指观察者通过对各种不同榜样的行为特点进行新的组合,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行为方式。如青少年从父母、姐妹、同学及朋友那里获得了不同的行为特点,最终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行为风格。

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创新篇五

(云众教育祝大家学习愉快)。

1.下列现象中不属于学习的是()。

a.杯弓蛇影。

b.蜜蜂采蜜。

c.儿童对成人的模仿。

d.近墨者黑。

2.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这就是身心发展的()。

a.顺序性。

b.不平衡性。

c.互补性。

d.阶段性。

3.技能学习最基本的条件是()。

a.讲解。

b.示范。

c.练习。

d.反馈。

4.素质教育是以()为重点的教育。

a.面向全体学生。

b.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c.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d.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5.学会写“木”字后有助于学习写“森”,这种迁移符合()。

a.负迁移。

b.逆向迁移。

c.一般迁移。

d.具体迁移。

6.班级授课制的特征可以用以下几个字概括()。

a.班、课、室。

b.师、生、课。

c.师、生、时。

d.班、课、时。

7.地理教学中使用地球仪作教具体现了()教学原则。

a.启发性。

b.直观性。

c.巩固性。

d.循序渐进性。

8.教学的内容、方法、分量和进度要适应学生的身心发展,是他们能够接受的,但又要有一定难度,需要他们经过努力才能掌握。这就是教学的()。

a.可接受性原则。

b.直观性原则。

c.循序渐进原则。

d.巩固性原则。

9.难以充分照顾学生个别差异的教学组织形式是()。

a.个别教学制。

b.班级授课制。

c.分组教学制。

d.能力分组制。

10.教学的首要任务是()。

a.使学生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

b.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c.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d.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1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所学的知识向学生进行提问属于()。

a.诊断性评价。

b.终结性评价。

c.绝对性评价。

d.形成性评价。

12.课程标准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基本依据,其核心部分是()。

a.课程内容。

b.课程目标。

c.课程结构。

d.课程理念。

13.贯彻新课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首先应该做到()。

a.充分地传授知识。

b.尊重学生人格,关注个体差异。

c.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

d.让学生自主地选择课程。

14.下列不属于综合实践活动内容的是()。a.信息技术教育。

b.德育。

c.研究性学习。

d.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

15.新课程改革中提倡的现代师生关系模式是()。

a.合作模式。

b.平等模式。

c.管理模式。

d.授受模式。

16.学习时,学习者利用一定的记忆术帮助掌握知识,这种学习策略属于()。

a.复述策略b.精加工策略c.组织策略d.元认知策略。

17.当教师把关注的焦点投向提高学生的成绩时,这个阶段是()。

a.关注生存阶段b.关注情境阶段。

c.关注学生阶段d.关注成长阶段。

18.李红学习了英语语法后,加深了对以前学过的中文语法的理解,这种现象属于()。

a.负向迁移b.垂直迁移c.顺向迁移d.逆向迁移。

19.在心智技能形成过程中,依据心智技能的实践模式,把主体在头脑中建立起来的活动程序计划,以外显的操作方式付诸实施的阶段称为()。

a.原型启发b.原型定向c.原型操作d.原型内化。

a.学习困难综合症b.焦虑反应。

c.厌学症d.强迫症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洛克教育思想的有()。

a.白板说。

b.自然与自由。

c.绅士教育。

d.“泛智”思想。

2.皮亚杰所说的适应机能包括()。

a.同化。

b.顺应。

c.异化。

d.内化。

3.根据课程任务,课程分为下列类型()。

a.研究型课程。

b.知识型课程。

c.拓展型课程。

d.基础型课程。

4.教学的组织形式有()。

a.个别教学。

b.道尔顿制。

c.现场教学。

d.课堂教学。

5.当代教育发展的趋势有()。

a.教育全民化。

b.教育终身化。

c.教育民主化。

d.教育现代化。

6.下面关于新课程标准正确的是()。

a.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b.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时代的联系。

c.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

d.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7.下列哪些现象属于感觉对比现象()。

a.同时对比。

b.继时对比。

c.瞬时对比。

d.一致对比。

8.以下反映注意分配的是()。

a.边听讲边做笔记。

b.吃完饭看书。

c.自言自语。

d.自拉自唱。

9.关于发现式的教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教师的主导与学生的主体地位相互融合。

b.有助于学生独立性的生成。

c.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发出质疑。

d.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得到提升。

10.班级管理的过程包括()。

a.制定计划。

b.组织实施。

c.评价总结。

d.结果分析。

11.知识的表征存储方式有()。

a.命题网络。

b.产生式系统。

c.图式。

d.认知方式。

12.不同的学习者的练习曲线的共同点有()。

a.开始进步快。

b.中间有一个明显的、暂时的停顿期,即高原期。

c.后期进步较慢。

d.总趋势是进步的,但有时出现暂时的退步。

13.下列属于教师专业发展内容的有()。

a.专业理想的建立。

b.专业知识的拓展和深化;。

c.专业能力的提高。

d.专业自我的形成14.班杜拉提出的观察学习的过程包括()。a.注意过程。

b.保持过程。

c.复现过程。

d.动机过程。

15.关于考试焦虑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考试焦虑症必要时可以心理治疗配合抗焦虑的药物来处理。

b.学业压力和考试焦虑会形成恶性循环,令考试焦虑症越来越严重。

c.考试时不能集中注意力,知觉范围变窄,思维刻板。

d.系统脱敏法是治疗考试焦虑症的方法之一。

三、判断题。

1.不会进行教学反思的老师,就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

2.强调教师做学生学习的促进者,表明传授知识已经不再是新课程对教师的要求了。()。

3.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学对象。()。

4.心理健康就是没有心理疾病。()。

5.良好的集体本身就具有巨大的教育力量。()。

6.我国新课程改革提出以后,小学以分科课程为主,初中阶段以综合与分科课程相结合为主。()。

7.教师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是教师依法执教的体现。()。

8.少年期是多事之秋,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期,因此,对这一阶段的少年一定要严加看管。()。

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要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应独立发展,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应有效衔接。()。

10.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创新篇六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都能依法履行责任,这就需要对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受到侵害的相对人,应实施补救,即实施法律救济。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等,这些一般被称为第一性的义务。

二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强制性。

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处分规定,违法行为人必须接受处罚,它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义务,通常被称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即第二性的义务。

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它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恶劣影响无法计算。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危害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教师明知体罚学生的行为,会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但明知故犯,致使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而导致学生的自杀行为,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其特征表现为:

(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国家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也有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在依法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时.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其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如果有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

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定的限度,为此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

其四,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

公民和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的行政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将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序,如行政诉讼等。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

这主要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

(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是非财产责任。

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即使是因人身关系而导致的纠纷,如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等,其承担责任方式也可以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创新篇七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法的功能。

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

1.规范功能。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我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

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规定:“国家在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上述两条规定指明了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还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该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同时.还重视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并明确指明了宗教不得干涉教育活动。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语言文字.也是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教育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必须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该条明确说明了教育的保障性原则,不仅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尊重教师,全方位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在《教育法》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明确说明了教育的物质条件保障问题,是教育保障原则的具体落实。

4.教育平等性原则。

教育平等性原则不仅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原则的贯彻和落实。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此,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该条落实了宪法中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并加以明确说明。

为了体现教育平等,在第十条又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

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上述规定体现和落实了教育平等性原则。

5.终身教育原则。

随着现代科技和生产的迅速发展,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和不断更新,需要人们不断补充新的知识,由此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念。我国《教育法》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确立了终身教育的原则。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另外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上述规定都体现了终身教育的原则和理念。

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创新篇八

1、教育心理学:是在心理学与教育相结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应用科学,是心理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它是研究学校教育过程中学生的学习活动及与之相关的心理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涉及学校教育过程中的一切心理现象和规律。

2、叶克斯-多德森定律:动机过强时效率反而下降,只有保持中等强度的动机水平,学习效率才最高。

3、实验研究:它是在某种控制情境中探究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关系的一种方法。

4、相关研究:研究者并不创造某种情境,只是对自然界发生的一些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观察,从而得出两个变量理否相关的结论。

两个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

(1)正相关。当一个变量增大时,另一个变量也增大。

(2)负相关。当一个变量增大时,另一个变量反而减少。

(3)零相关。当一个变量发生变化时,另一个变量保持不变。

5、描述性研究:不涉及探导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的关系,而只是对一些有趣的事件或现象进行描述,这类研究就是描述性研究。麦兹在1978年进行了一项观察与访谈相结合的描述性研究。

6、发展:指的是人类个体从诞生到死亡的整个生命过程中所发生的身心变化,即发展包括生理与心理两方面的发展。

7、生理发展:个体的生理发展,也叫生物因素的发展,指人类个体的生理结构与机能及其本能的变化。个体的生理发展过程是一种内发过程,即个体按照自身预定的程序和节奏而自然成熟、成长的过程。

8、心理发展:教育心理学研究的是狭义的个体心理发展,即个体从出生到心理成熟阶段所发生的积极的心理变化。

心理发展包含两种过程:一种是“渐进论”的观点,即认为从婴儿到成人的心理发展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连续量变过程。另一种是“阶段论”的观点,即认为个体的心理发展不是一个连续量变的过程,而是经历一系列有着质的不同的发展阶段的非连续过程。

9、先天因素:是指个体出生时受之于父母的遗传素质。

后天因素:是指个体出生以后所接受的来自环境的各种影响。

10、自然成熟论:心理学家彪勒等人认为,心理发展的内部节奏与生物因素的自然成熟相联系,个体的心理发展是按生物因素自身预定的程序及节奏自然成熟的,外部环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或减慢心理发展的速度,而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心理发展的内部节律。

11、环境决定论:心理学家华生等认为,个体的心理发展是环境影响或塑造的结果。有什么样的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心理和行为。

12、印刻:劳伦兹在对幼小动物的依恋行为进行研究时发现,刚刚会走的幼小动物倾向于追随它在出生后看到的第一个活动的客体并很快与之建立很难改变的依变关系,这种现象,劳伦兹称为“印刻”。

13、他律:儿童的道德判断受他自身以外的客观的价值标准支配。

自律:儿童的道德判断受他自己的主观价值标准的支配。

14、学习:学习是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通过获得经验而产生的行为或行为潜能的相对持久的适应性变化。

15、反射学习:掌握一定的刺激和一定的反应的学习。

认知学习: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和行为举止的学习。

件反射现象,由此开始了著名的条件反射实验研究。

17、获得:在巴甫洛夫的实验中,铃声(cs)反复与食物(us)相匹配,从而使狗学会对铃声建立条件反射的过程,称为条件作用的获得。

18、消退:在巴甫洛夫的实验中,当狗对铃声的条件作用建立以后,若使食物(us)不再伴随铃声(cs)出现,那么狗对铃声(cs)做出的.唾液分泌反应(cr)就会越来越弱,直到最后消失。这一过程称为条件作用的消退。

19、自发恢复:在巴甫洛夫的实验中,已经明显消退了的条件作用经过一段时间以后,还会以很微弱的形式重新出现,这种现象叫作条件作用的自发恢复。

20、刺激泛化:在巴甫洛夫的实验中,当狗学会对一个高音产生唾液分泌反应以后,一个稍低一点的音调也会诱发它的唾液分泌反应,这种cr自动扩展到cs以外的其他刺激上的现象,叫做刺激泛化。

21、刺激分化:通过选择性强化和消退使有机体学会对cs和与cs相类似的刺激做出不同反应的过程,称为刺激分化。刺激泛化和刺激分化是互补过程。借助于刺激泛化可以将学习扩展到原初的特定刺激以外,而借助于刺激分化则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境做出不同的恰当反应,从而避免盲目泛化。

22、二级条件作用:由一个已经条件化了的刺激来使另一个中性刺激条件化的过程,称为二级条件作用。

《教育综合知识经典名词解释》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