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规模化养羊合作社申请书 养羊场建设申请书(三篇)

规模化养羊合作社申请书 养羊场建设申请书(三篇)

时间:2018-10-23 15:53:13

相关推荐

规模化养羊合作社申请书 养羊场建设申请书(三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如何写规模化养羊合作社申请书(推荐)一

一、非正常上访的界定

非正常上访,是指发生在市政府机关(含机关门前及周边范围),违反《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规定,直接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上访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非正常上访事件: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意见又不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和非正常上班时间上访的。

(二)不遵守信访秩序,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三)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正常上访活动,蓄意闹事、静坐、示威,呼叫、散发带有诬蔑性、攻击性口号和传单,或张挂横额标语的。

(四)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围堵、冲击政府机关,制造动乱或流血事件的。

(五)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传媒或敌对势力勾结,企图制造恶劣影响的。

(六)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上访行为。

二、组织领导

成立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担任,组员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人事处、秘书处,市交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越秀区公安分局、广卫街派出所、公安机关驻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执勤办(以下简称执勤办),驻市政府武警中队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访局。

三、职责分工

(一)信访局负责接待信访人,受理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参与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劝说疏导,并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的信访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到现场负责处理。遇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向分管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处保卫科(以下简称保卫科)负责政府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同信访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教育和劝导工作,掌握动态,及时向总值班室报告机关大院门前及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安干警到场后,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维持现场秩序。

(三)总值班室负责上传下达的联络工作,保证通讯渠道畅通。及时将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需通知有关区、县级市和市属单位领导前来处理的,由总值班室直接传达。需调派警力处置的,统一由总值班室负责请示落实。

(四)驻市政府武警中队负责市政府机关大院的警卫工作,防止信访人冲击机关。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维持现场秩序,将闹事者强行带离现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市政府机关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非正常上访情况,接到调派警力通知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平息事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执勤办负责维持信访秩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及时与信访、保卫部门互通情况。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六)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辖原则,各有关单位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非正常上访事项。

四、处置原则和要求

(一)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必须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坚持依法办事,准确运用政策法规,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处置,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尽快恢复市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确保机关安全。

(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在接到处置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搪塞。

1.公安机关接到调派警力的通知后,应派出足够警力迅速到达现场。非正常上访50人以内的,由广卫街派出所负责现场指挥处理;非正常上访50人至200人的由越秀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指挥处理;非正常上访2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指挥处理。

2.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主管单位接到通知后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非正常上访20人以内的由单位有关领导前来做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去解决问题;非正常上访20人至50人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前来做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去解决问题;非正常上访50人以上的大规模上访由单位主要领导前来做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去解决问题。

3.交通、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为处置非正常上访提供运输、收容、医疗等方面保障,各处置单位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为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提供保证,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三)参与处置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责令上访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立即解散,自行离开现场。

经教育后愿意返回当地解决问题的上访人,自行返回的交通费用自理。对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由上访人员所在地区、单位负责解决。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派警车护送出市区。

五、处置预案

(一)预案一:对在市政府机关门前及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的处置。

1.发现上访人聚集、滞留市政府机关门前,值班门卫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和信访局,保卫科、信访局和执勤办民警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派人前往劝导处理。

2.由信访工作人员协助保卫科和执勤办民警向上访人宣传《信访条例》,劝说信访人到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3.由保卫科及时调派保安人员协助执勤办民警维持秩序,掌握动态。并由保卫科及时向总值班室报告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4.由总值班室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传达领导的指示。需有关区、县级市和职能部门、主管单位领导前来处理的,由总值班室通知、落实有关领导迅速赶到现场负责处理,将上访人带回原地或单位解决问题。

信访局负责通知有关区、县级市信访办和有关职能部门主管单位信访工作人员。

5.需要调派警力的,由总值班室向办公厅领导请示并通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赶到现场维持秩序,落实处置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

(1)静坐、示威、呼叫口号和散发传单或张挂横额标语的,应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说服教育,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围堵机关的,应及时劝阻,并立即设置警戒线,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3)经说服教育后仍滞留不走的,应责令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现场,必要时予以清场处理;

(4)冲击机关、制造动乱或流血事件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预案二:对在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的处置。

1.由信访工作人员宣传《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改正的对其正常的上访诉求按职责范围予以受理。

2.批评教育后无效的,通知执勤办民警和保卫科协助维持接待场所秩序,同时报告总值班室,并视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由总值班室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传达领导指示。

3.经接待处理后仍不愿意离开的,通知信访人所在区、县级市或职能部门、主管单位派人前来做工作,将信访人带回原地或单位解决问题。

4.需要调派警力的,由总值班室向办公厅领导请示并通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迅速派出足够警力赶到现场维护秩序,落实处置措施。

5.对下列非正常上访行为,经信访工作人员教育无效的,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员将其带回:

(1)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的;

(2)在接待场所挑拨、煽动其他正常信访人,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

(3)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的;

(4)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的;

(5)已经接待处理或已结案,信访人仍纠缠不休,不愿意离开的;

(6)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7)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

(8)其他违反《信访条例》和扰乱公共秩序,需要强制带离接待场所的。

6.已作接待处理或已结案,信访人仍纠缠不休,至下班后仍不愿离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清场,强制带离接待场所,送回原地区、单位交有关部门处理。清场时间为中午12:30.下午6:30.

7.对疑是传染病人来访的,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通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在接待场所发生信访人自杀、自残或急病发作的,立即拨打110、120电话求助或通知执勤办民警,以最快的方式送医院抢救。

9.对盲流、乞丐人员闯入接待场所的,由执勤办民警会同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预案三:对在非正常上班时间来访的处置。

1.由门卫值班人员告知信访人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有序信访,在正常上班时间来访政府才予受理。

2.信访人不听劝告的,由门卫值班人员及时报告保卫科处理。保卫科可视情况通过总值班室报告办公厅领导。

3.办公厅领导指示需要信访局作特殊处理的,由总值班室通知信访局派员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如何写规模化养羊合作社申请书(推荐)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医养结合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但是,当前仍存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需进一步衔接、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相关支持政策措施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进一步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医养签约合作。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各地要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合理规划设置有关机构。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重点为失能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农村地区可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陪护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

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和管理指南。各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应急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投入支持。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地方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支持开展上门服务。研究出台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研究引入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的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生前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国家医保局、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

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各地要出台支持政策,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在创建医养结合示范省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县(市、区)和机构创建,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如何写规模化养羊合作社申请书(推荐)三

鉴于当前疫情发展态势,按照省、市、县工作部署,结合凤安镇实际及群众意愿,为进一步提高凤安镇新冠肺炎防控的核酸筛查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根据《关于印发全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分级分层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36号)、《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新冠病毒检测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冠病毒大型核酸检测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卫医函〔〕81号)、《广东省新冠病毒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预案(试行)》(粤卫医函〔〕2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新冠病毒大型核酸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体系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成立镇新冠病毒大型核酸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和建立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大规模人群新冠病毒核酸筛查工作。

组 长:

第一副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 组 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办,主任由xx同志兼任,副主任由xx、xx同志兼任,负责新冠病毒大型核酸检测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新冠病毒大型核酸检测的规划、实施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组织和指挥各工作人员应急核酸采样和检测工作。

负责组建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组织实施前期调研工作,选择合适的场地设立采样点;负责现场检测设备配套设施、物资准备(帐篷、桌椅、警界线、粤核酸登记指引等)和现场组织、联络、工作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其他后勤相关工作;实施村(居)委网格化管理,组织村(居)委干部、网格员、医务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地毯式登记、实施“敲门行动”。

负责大型核酸检测筛查采样点设置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协助维持群众排队采样的秩序;负责大型核酸采样点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协助做好样本运输车辆所经路线的交通疏导。

负责大型核酸采样点布局、医疗保障、样本运输、场地消杀和医务人员调配等工作。

负责协调开展食品、农贸产品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大型核酸检测筛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完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确保采样点的通信网络畅通,群众能够顺利通过手机操作自主填报和上传个人信息,最大限度提高采样和信息登记效率。

负责确保卫生院、各临时采样点的电力供应,保障大型核酸筛查的采样、检测机构的用电。

负责辖内的发动宣传工作,组织动员村(居)委全体村(居)民参与核酸检测,并提前录入“粤核酸”信息、截图保存,同时统一组织人员有序到采样点采样,确保不遗漏一人。

二、工作任务

20xx年7月中旬。1天内完成指定区域所有人员的新冠病毒核酸筛查,筛查前开展宣传动员。

采样范围为全镇常住人口,采样点结合各村人员数量及行政区域划分等进行布置。

采样人员、消杀人员、样本转运人员、医疗保障人员、信息录入由医务人员组成;秩序维护人员、体温监测人员由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办相关部门及人员(机关干部、公安民警、村(居)委干部、志愿者等)组成。

由县疫情防控指挥办统筹组建采样工作队,不足部分由市疫情防控指挥办从其他县区统筹调用。本镇采样工作由源城区、东源县负责。按照每个采样单元安排4个采样人员(上岗位2人/待岗2人),每4小时轮换1班,每天采样时长12小时;每组每小时采集200人份的工作量。

负责标本信息登记和确认。每个采样单元安排4个信息录入人员(上岗位2人/待岗2人),每4小时轮换1班,每个采样单元每天工作时长12小时。

卫生院负责派出样本转运人员,将辖区内采样点样品转运至指定收样点(卫生院)。紫金县租用8台转运车辆(配1名司机)将样品从指定收样点转运至检测机构,每2小时转运1次,统筹每台车安排1名随车医务人员。保证专人专车转运样本,车辆人员承担转运任务期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由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办相关部门及人员(机关干部、公安民警、村(居)委干部、志愿者等)组成,负责对采样对象的体温监测。每个采样点至少安排2名体温监测人员。

由卫生院派出医务人员组成。每个采样点至少2人,负责采样点现场消杀及医疗垃圾打包。每班结束后至少对采样点消杀1次,采样点医疗垃圾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打包、转运。

由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办相关部门及人员(机关干部、公安民警、村(居)委干部、志愿者等)组成,负责现场秩序维护。每个采样单元至少安排3名秩序维护人员。

由卫生院各自派出医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采样点医疗救护、可疑病例隔离与转运等工作。每个采样点至少安排1名医生、1名护士在隔离区驻点。

负责对需上门服务的特殊人群、集体单位人员、初筛阳性复采等特殊情况的采样。共安排7个采样单元,每个采样单元安排4名采样人员(上岗位2人/待岗2人)、4名信息录入人员(上岗位2人/待岗2人)、2名消杀人员消杀人员。

:由市、县疾控中心派出8名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对采样点现场技术指导,10:1混采阳性结果及必要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根据采样点的分布及数量,在每个采样点组建一个后勤保障工作组,由镇派出专员作为采样点负责人;各相关部门派出专门人员负责维护采样点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筛查人员规模,在提前规划好的采样场所布设采样点。采样点按要求合理设置,有效划分等候区、测温区、信息录入区、采样区、缓冲区、临时隔离区、物资暂存区和样品收集点,有序分流待检人员;配备采样时需要的各项物资,根据季节、气候、天气等情况,设置必要的遮蔽、保温等设施设备。

:设置人行通道及“一米线”标记,将“粤核酸操作指引”放置于醒目位置;配备帐篷、桌椅、消毒用品、体温枪等;配备帐篷、桌椅、消毒用品、手机、移动电源/充电器、插座、采样管及拭子、密封袋;:配备帐篷、桌椅、消毒用品,准备4℃冰箱或低温保存箱,为受检人员提供纸巾、呕吐袋和口罩;:空间相对密闭,用于采样人员更换个人防护装备;:空间相对封闭,用于暂时隔离现场发现的可疑感染者或高危人群;:清洁区,用于放置防护用品、采样管及拭子、采样相关消毒用品、户外消杀设备等;:每个釆样场所应设置一个样本收集点。

通过发布指挥部公告、发送手机短信推送新媒体通知信息、广播、村(居)委干部和小区物业上门联系等多种途径,向公众公布采样点信息。

居住小区住户的摸底登记造册、动员到采样点现场采样,由辖区村(居)委组织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他村落群众由村(居)委负责;老人或行动不便无法自行前往采样点的人员,由村(居)委登记造册,交采样点后勤保障工作组,安排流动采样组人员上门采样。

通过广播、公示公告、手机短信、微信或微信群等多种途径,发布“粤核酸”微信小程序葵花码及信息釆集指引,引导筛查对象在到达采样点前提前录入个人信息,老人或小孩由家属代填,提前生成包含核心个人信息的二维码,并截图保存。

现场采样应尽可能采取分区分时段模式组织实施。各村(居)组织发动群众分批次前往采样地点,落实“一米线、戴口罩”要求,避免人群聚集,等候时间过长。应以使“群众舒心”为原则,合理安排采样工作。可采用先安排采样队伍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工厂、工地等集体单位采样检测,后开展社区采样检测方式开展。

采样前对核酸筛查采样、检测人员、信息录入、消杀、转运、秩序维护、后勤保障等相关岗位分批分类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紫金县统筹安排。

采样工作人员提前就位后,登陆“粤核酸”工作人员账户(由相应检测机构提供账户及密码),相关工作人员按要求有序安排群众等候核酸采样。

同时放行10人到登记区(按10混1采样),1名登记人员扫采样对象出示的“粤核酸”检测码,再扫试管二维码,保存;另1名人员提前粘贴试管二维码,向采样对象发放相应采样物资(向第1名采样对象发放试管及拭子、第2-9名采样对象发放拭子、第10名采样对象发放密封袋及拭子),再放行至采样区。

1.名采样人员负责对采样对象进行采样(拿到密封袋后,对该组试管进行封装;拿到试管后,开始另一组人员采样);1名采样人员负责辅助采样、消毒工作。采样过程中,每完成1人单次采样或进行一批混样操作后,都要实施手消毒,避免交叉污染。采样点实行单向通行,完成样本采集的人员,听从引导员的指引规范、有序离开。采样人员按规范放置标本。

样本采集后室温放置不超过4小时,安排每2小时转运一次,卫生院将样品转运至指定转运点,由租用的转运车辆转运至检测机构,样品采集后6小时内上机检测。大型核酸筛查的样本属un3373b类感染性物质,按照pi650分类包装要求进行三层包装。

检测机构接收标本后,立即进行核酸检测。

从采样到报送结果需在12小时内完成,并直接与“广东省新冠病毒检测信息系统”对接上传检验结果。

采样过程中和采样工作完成后,消杀队伍应根据实际需要实施采样场所的终末消毒和医疗废物转运,坚决杜绝釆样场所成为交叉感染的源头。

核酸检测各环节均产生医疗废物,应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包装、无害化处理、暂存、交接和转运等工作,应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应确保医疗废物包装无破损、无渗漏。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负责将各采样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四、工作要求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新冠病毒大型核酸检测工作,充分认识此次大型核酸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新冠病毒大型核酸采样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要明确人员、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第一时间启动到位,合力推进工作的进展。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