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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哈尔滨申请书模板 疫情离开本地申请书模板(4篇)

时间:2021-04-06 04: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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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哈尔滨申请书模板 疫情离开本地申请书模板(4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离开哈尔滨申请书模板(精)一

你喜欢流星吗?我很喜欢它,我想它的珍贵在于一闪既逝。听说过许多的爱情故事,最后的结局都是因为疲倦了,流泪了,受伤了,罢手了!

这样的悲哀也曾发生在我身上,那几乎是我生命最黑暗的日子,我不愿想我们的的将来,却无端的希望它可以成为我生命中一颗闪亮的流星~!以为至少可以让我们保留一点遗憾美,再回忆起来不至于有后悔~!

我知道你一直都在尽力迁就着我的性格,我也明白你做的很辛苦,我们还是做好朋友吧~!这样我们才能长久下去,我想我还是习惯一个人生活,我根本不适合做你的女朋友,因为我不能给你带来快乐和幸福,这

一次我选择离开,以为你没有时间去爱一个人。能够相识就是一种缘分~!惜缘~!

回忆不论长短,而在于深浅,以后想到我的时候,就把回忆拿出来!

也许是我不懂的珍惜,请你原谅!

希望你快乐~!我不要看到你不开心~!

我希望相爱的两个人永远都不要说出分手二字,这是多么伤感的字眼,感人的分手信大家是不是都看哭了?顿时心情都不好起来了。

x年xx月xx日

关于离开哈尔滨申请书模板(精)二

1、聪明、漂亮的你每天早晨总是早早地来幼儿园,并能够主动问老师好,认真的跟老师学本领。当老师提问题的时候,你会大胆地举手起来回答,你乐意在同伴面前表演儿歌、歌曲,声音又是那么的响亮,真是棒极了!如果画画再更有耐心点儿,那就更棒了!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一起努力吧!加油!

2、你是一个机灵、聪明的小男孩,进步可大了,能够自己大口地吃饭,而且吃得干干净净;能够自己安静地睡觉;你很喜欢看书,看书时的认真样真讨人喜欢。现在上课能够认真听讲,小红花也喜欢和你交朋友啦。你乐意亲近老师,老师也很喜欢你哦!如果上课时能够和小椅子做好朋友,那就更棒了!相信你能够做到的,一起努力吧!加油!

3、可爱的小小男子汉!记得刚来幼儿园时的样子吗?,你想妈妈了,想哭,可你又想忍着不哭,到最后还是忍不住哇哇哭起来,知道这样子有多可爱吗?现在你已经把幼儿园当成自己的家了,每天都能够开开心心来幼儿园,学会了自己吃饭,你喜欢唱歌,喜欢在老师和小朋友面前表现自己,真是棒极了!老师想跟你说句悄悄话:以后在家里学习自己能够做的事自己做,好吗?

4、你天真烂漫、稚拙可爱,真讨人喜欢!虽然你的年龄小可是本领大:会自己上床睡觉,每次睡得又香又甜,还会帮忙整理东西呢,而且是整理的有模有样!你喜欢动手操作,喜欢玩游戏。如果你的小屁屁能够和小椅子做好朋友,不离开它的话,那就更棒了!让我们在新的一年里一起努力吧!加油!

5、聪明、可爱的宝贝,你画画画得非常漂亮,帮老师整理书本,就你整理得最整齐了,你能够坚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瞧你穿衣服又快又整齐,你还会主动帮助同伴呢,所以老师和小朋友都很喜欢你哟!如果以后每天都能够能够开开心心地来幼儿园,那就更棒了!一起努力吧!加油!

6、你是一个聪明伶俐、活泼可爱的小女孩,大家一起学本领时,你能够认真听讲;你说话唱歌的声音像百灵鸟一样好听!你动手能够力很强,画的画也很漂亮,也会大胆地在大家面前表现自己,如果你每天能够开开心心地上幼儿园的话,那会更棒的!加油!

7、聪明漂亮的你,记得你刚来儿园时,不愿让老师接近你,什么事情都要自己做,所以,小小的你就有相当强的生活自理能够力。现在的你更棒了,愿意亲近老师,乐意和小伙伴一起做游戏,还学会了好多儿歌和歌曲。如果上课时能够更专心地听讲,那会更棒的!一起努力吧!加油!

8、你真是一个小小男子汉!因为你上幼儿园从来不哭,会自己吃饭,吃得又香又甜,从不挑食,所以你的个子长得高高的。午睡的时候你不用老师看就能够快快入睡,还会自己穿脱衣。上课时,你能够积极主动地发言,回答的问题也总是有自己的想法。如果在画画时能够更有耐心点儿,那就更完美了!让我们在新的一年里一起努力吧!加油!

9、一声响亮的“老师早”,不用看就知道是你,我们的佳蕾小朋友。你是一个懂事的孩子,从不跟同伴发生争执;你是一个能够干的孩子,吃饭、穿衣、入厕样样事情都能够做得好;你是一个好学的孩子,上课认真,画画、操作细心,游戏专心瞧!你有多棒!所以,你要自信一点,大胆一点,老师相信你会做得更好。

10、腼腆的你是一个懂事听话的好孩子,上课时能够积极回答问题,画画时,你认真又耐心,作品还真漂亮呢!你做起事来是那么的投入、专注,虽然你平时话不多,但老师知道你已经掌握了很多知识和本领。宝贝,如果吃饭时你能够更专注点儿,上台表演能够勇敢点儿,那就更棒了!一起努力吧!加油!

关于离开哈尔滨申请书模板(精)三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住所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首次就业单位: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常用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原籍邮编:____________原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与借款人关系: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单位邮编: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学生本人必填)

学院研究生或本科生就业负责人确认(签名、学院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约定的从属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二、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_______原因,正式离开______________(所在学校)。甲方承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归还贷款本金。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方式按月□季□分_______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_______月,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___,账户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离开哈尔滨申请书模板(精)四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的初期,我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但是十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低谷。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都走上了正轨,尤其是我国已经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无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诸多难题,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解释学的方法。因此,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如果能被我国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加学术沙龙、读书会的过程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了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而也广泛收集了一些有关制度*的材料。这也是选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

1.1.2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1.2文献综述

笔者在将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论题做了长时间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涉及到了中外着作、网络期刊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搜集到的资料而言,目前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的薄弱。而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有关制度法学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

就国内发表过的有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文章数量来看,也只有几篇,研究者较少。笔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7篇,但是只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考》、陈金钊的《法律事实的定位与制度性事实--评制度*》、温博的《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的方*》三篇期刊文章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其中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授把有关法律事实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本体说。陈教授认为关于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事实。同时,在他的这篇文章中,他还明智的指出了我国法学理论在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薄弱现象。因为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片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以及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进行过全面的阐述的当属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方*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并在方*上对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余几篇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而对制度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性:一种方*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关于“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的理论体现了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希望在法学的研究中结合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用心。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事实,既有规则和规范在思想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因此,对法学的研究,要综合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靠的是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法律规则的背后体现的必然是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体现了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知道规范具有何种性质,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研究之中。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

除了上述所列的学术期刊之外,笔者目前没有搜集到任何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专着性文章,此外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博士或者硕士论文中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在笔者搜集到的有限的资料中,山东大学的博士生杨建军在他的博士论文《论法律事实》中的第一章“法律事实的概念”里曾有一小节来专门讨论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关系。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同,制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经过理性的抽象所概括出来的事实。因此,制度事实是立法者通过对复杂的具体事实进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所以当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抽象事实对具体的纠纷做出裁决。一个法律规范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而他认为制度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他还认为,法官能够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的疑难案件做出格式化的分类和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实不仅概括在法律规则之中而且它还概括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案情变化时,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中的制度事实对案件进行格式化的裁决。而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完全不同,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事实。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此,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事实是一种立法角度上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实。

在笔者搜集到的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5篇硕士论文中,其中有三篇论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个学校,西南政法大学。他们分别是论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结合--制度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席琳,论文《制度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修正》的作者夏菲以及论文《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制度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徐海同。还有另外两篇,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的赵建兵写的《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和重庆大学贾哲写的《制度*创制规则问题研究》。总体上,这些论文把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对制度法学思想的梳理介绍方面,包括制度法学产生的哲学背景、制度法学的内涵以及制度法学的理论价值等等,鲜有文章讨论过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收集到的关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有限材料,认为各个学者大部分的讨论都是集中在有关制度法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哲学基础以及制度法学与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而对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来源、特征,以及它是如何解决以往法学流派的困境从而成就了制度法学,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建设意义等方面却鲜有论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便在于此。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上的开放性,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从改革开放至今,在短短的3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便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这种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绩,并没有掩盖司法现实方面所遭遇的困境。如反映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泸州*继承案”、反映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的“吴英集资案”、(虽然案例并不新颖,但是如果我们不做改变的话,谁能保证日后就不再发生了呢?)以及法院遇到的一系列的执行难的问题等,这种种问题处处都在暗示着一种没有道德支撑的、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只依赖强力而存在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软弱无力。但是,我并不是在否认离开强力的法治是可行的。恰恰相反,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一种建立在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强力。而我国在形式法治的建设方面,付出的努力虽然可圈可点,但取得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因为大量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案例已经发生而且正在发生。如最近改判的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故意*、流氓罪一案,以及各种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断的思考,如何才能够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实质法治的理想成分;如何能够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如何能够将国家颁布的法律转变为人们心中的法律?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那问题又出在哪?我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最终,在魏因贝格尔和麦考密克的《制度*》中找到了答案。

在西方,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形式法治的大厦不断的受到来自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甚至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攻击。自然法学派以新自然法学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再次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经济法学派则更重视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法学派注重对影响法律的社会现实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活法”的理论。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强力挑战。它们的产生本身便说明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旨在建立一种能够融合道德、法律、事实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应运而生,并很好的满足了实践的需求。

而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很好的结合,并处理好形式法治理念与百姓心中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的矛盾。这是时代给我们的任务。而这一情形又与制度法学在西方产生的历史背景颇为相似。因此笔者认为,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上的开放性特征,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考察、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为自己的学术研究积累丰富的素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自己收集到的文献认真的阅读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自己的学位论文。

1.4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本文旨在通过对制度法学制度事实理论的解读,指出制度事实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制度法*用制度事实理论实现的对以往法学流派瓶颈的突破。最后论述了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前人有关的研究成果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制度事实范畴研究;第三部分是制度事实对法律本体论的贡献;第四部分是制度事实对于法学方*的贡献;第五部分是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1.5创新点

本文写作的创新之处是,笔者从制度事实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脉络两个方面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范畴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制度事实是制度法学的核心概念,为制度法学提出新的法律本体论观点以及综合运用分析的、实证的和解释学的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制度法学通过制度事实的理论得以将价值、规范、事实的因素融合进法律的概念之中,实现了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超越和突破。同时也揭示出了法律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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