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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意见范文汇总 庭后辩论意见范文(5篇)

时间:2020-05-10 13: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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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意见范文汇总 庭后辩论意见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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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法庭辩论意见范文汇总一

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主要有语言(语音、用语)、态势(神情、仪态)、心理(心理规律的具体应用)和其他(空间应用)等。

(1)语言

律师论辩的语言指的是有声语言,即口语表达。律师要重视有声语言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科学性指的是口语的构成机制—-语言的运用规律。艺术性指的是口语的使用方式与技巧。前者是有声语言所独具的,后者有相当部分是有声语言和书面语言所共同的。

①语音

从语体上分析,口语是“说的语言”。口语表达中尽管大量地伴随着神情与动作,但是语音却是口语表达的第一交际形式。作为口语表达的法庭论辩,理所当然地应重视对语音的研究和运用。

律师辩论是讲究语音美的。良好的辩论内容与良好的语音形式和谐统一,会形成特殊力量,使辩论取得良好的效果。

法庭辩论的语音形式主要有音色、重音与语调、节奏等方面。

音色。任何一种口语表达,对它的物质材料—-—语音来说都有一个最低要求,那就是正确、清晰、悦耳。

律师辩论也不例外。汉语的语音与文字不是一对一的对等关系,因为地方区域不同,形成的语音差异(方言)在汉语中是普遍现象。为了避免造成听众听觉上的混乱和误解,律师辩论时要注意语音的发声,力求做到正确清晰,并且尽可能悦耳动听。

律师辩论要使用普通话,特别法庭辩论时,使用普通话有着重要作用。一个人自然状态的音色有先天的因素,但是后天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其改变。学习正确的发音方法,使音色优美动听,可以大大增强语言表达力量。

重音与语调。语言是人们思想感情的表达工具。思想感情上的重点,在口语表达中,是语言声音上的重音。如果没有重音,思想感情的重点就无法通过口语形式表达出来。语调(语气)也是表达各种不同思想感情的语音形式之一。正确、适当地运用重音和语调,可以增强语言的感情色彩,;形成语言在听觉上的和谐悦耳,突出表达中心,起到强调和说服的作用。

律师辩论的是非、褒贬十分鲜明。正确、适当地运用语音的重音与语调技巧,对律师辩论会有很大帮助。 节奏。节奏也是口语表达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口语表达有张有弛、有急有缓、有断有连、有起有伏,对律师辩论来说十分重要。缓而不急,就会使听众一直处于松弛、抑制的状态,注意力分散,提不起精神,从而影响表达效果。随着思想感情的波澜起伏做到有张有弛,张弛结合;根据表达的需要调节速度,做到有快有慢,快慢适度,快慢交替,是律师辩论口语表达的需要。

律师辩论中的口语表达还必须注意适当地运用停顿,注意口语的承接和继续。停顿不仅仅是律师的需要,也是听众的需要。辩论过程中的口语停顿可以给听者留下回味和思考的余地,为律师与听众之间的思想情感的交流提供一定的空间。在停顿中还要保持语势的连贯,掌握适当的机会,进行承接和继续。律师辩论是多种语言表达方式的综合运用,有叙述、有议论、有批驳,有说明、有抒情,应根据不同的表达方式,选用不同的技巧,这正是律师辩论的语言技巧中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②用语

律师辩论语言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口语语言的使用。律师辩论所使用的有声语言,不仅有声音(语音)而且有意义。关于这一点,律师辩论可以从讲演和写作中,学习和借鉴到不少东西。例如,如何用词,怎样修辞,怎样运用叙述、议论、说明、抒情等语言,以及各种具体的语言技巧的运用(抑扬、开合、对比、幽默、诱导、询问,归谬、反证、衬托)等等。

总之,良好的语言表达对于律师辩论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目前律师辩论基本上处于照本宣科、平铺直述、表达单调的状况。究其原因,轻视技巧是其中之一。这就更进一步地说明学习并训练口语表达技巧,对于提高律师辩论水平的重要性。

(2)态势

现代科学表明,态势语言和普通语言一样,自成系统,并且能被理解。律师辩论的态势语言包括仪表、

表情、目光、手势等方面。律师论辩的司法性质决定了它的态势语言的基调,应该是庄重、真诚和鲜明,不浮夸、不哗众取宠、不机械模仿、不随意冲动。

①仪表

仪表是由形体、衣着、装扮、神情、姿态等诸方面构成的。仪表美是听众与律师心理相容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成功的辩论准备了良好的开端。律师的仪表应该是庄重稳健的,而不是轻佻浮华的;应该是整洁大方的,而不是不修边幅或者过度修饰的;应该是自然和谐的,而不是模仿做作的。

一个人的长相与形体是由天赋的。高矮、胖瘦、美丑都是客观存在,律师不必为此忧虑或者故作掩饰。不过,如果律师能够根据自己的形体、长相、身份、适当地选择服饰,调整自己的举止,对辩论会有好处。假如浓装艳抹、奇装异服出现在法庭上,后果将会不堪想象。律师辩论的仪表不仅仅表现在形体方面,而且更重要地表现在举止、谈吐、修养、气质等方面。后者往往受理智的支配,可以人为地节制。加强道德、品质、气度的修养是增加仪表美的重要手段。

②表情

法庭辩论的对立性较强。辩论内容或者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或者是律师一种崇高的道义和法律责任使然。因此,法庭辩论总是带有浓烈的感情色彩。尽管辩论场所要求律师高度的客观和冷静,但是在语言交锋的同时总是伴随着强烈的感情交锋。

言为心声。语言是表达思想感情的主要工具,但不是唯一的工具,除此之外,还有肌体的表情。表情是一种复杂的生理现象,它可以是不自觉的自然流露,也可以是自觉的在理智支配下的流露。利用表情增强辩论的说服力,或者考察对方的表情,捕捉比语言表露隐晦的、却又是更真实的、更微妙的思想,有助于辩论的成功,也是律师掌握辩论态势技巧的重要的内容之一。

③目光

在态势语言中,目光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在法庭论辩中,眼睛的表情达意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有人称目光是人类传递心灵信息的特殊语言。通过这扇“灵魂的窗户”,律师可以掌握许多潜在信息,表达出丰富而多变的思想情感,以影响和感染听众,收到辩论的最佳效果。

正确地运用目光和眼神,可以消除心理对抗,沟通情感,获得对方的理解与信任;可以表现大义凛然的气度,使罪犯慑服;可以集中听众的注意力,协助语言创造出良好的辩论气氛,增强辩论的感染力;可以洞察对方的心理,随机应变,采取正确的辩论方法;可以掌握不断出现的各种新信息,抓住“瞬息万变”、“稍纵即逝,,的时机,修正辩论内容与辩论方法;可以唤醒听众的良知,扩大辩论的内涵,增加辩论的审美价值。

显而易见,作为有声语言的辅助手段——目光和眼神,对于律师的辩论来说,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不管你承认不承认,认识不认识它,它的重要作用总会体现出来。

④手势

在态势技巧中,手势是特殊而重要的一种。律师辩论不是静止不动的纯粹的口头发言。辩论时,随着感情的起伏会产生一系列的形体动作,手势是其中的一种。

有人把手势称做手势语。聋哑人以此作为交流思想感情的主要工具,而正常人除了以语音作为表情达意的主要手段外,还要借助于手势这个重要的辅助工具。

由于手势具有具体、鲜明、形象和动作幅度较大等特点,使它在法庭辩论中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a、手势可以强调辩论中需要突出的重点;

b、手势可以调动辩论气氛,打破呆板、单调、平淡的辩论局面;

c、手势可以创造优美的形象,增强辩论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手势具有一定的程式,形成自己独有的体系。某种手势具有某种含义,是社会约定俗成的。因此,手势不仅能够广泛理解,而且被广泛应用,具有一定的应用规律。

律师辩论中的手势应用,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a、运用手势要注意它们的规范化。要有助于辩论内容的表达;要易于听众接受和理解,不能任意创造发明。

b、运用手势要恰当、准确、简洁、有力、自然;不要过分,不要做作,不要浮夸。

c、运用手势要和辩论环境协调一致。动作幅度不宜过大,力求做到自然和谐。

精选法庭辩论意见范文汇总二

案 号:()合行初字第00079号

案 由: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当事人:原告:胡;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

审判长:应

合议庭:应

地 点:第十五法庭

日 期:x年7月21日

时 间:9时整

书记员:邓

精选法庭辩论意见范文汇总三

文书撰写与提交注意事项: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 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 条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2.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适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 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和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可见,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工作内容和重要权利。

4.认真填写和提交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是一种格式化文书,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应认真填写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其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律师作为申请人应填写其姓名、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体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申请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3)申请理由。首先写明证人××× 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所

涉嫌××(案由)一案的证人;其次,阐述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最后,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4)写明文书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的签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盖章;注明提交文书的具体时间。

以下是两份证人出庭申请书模板:

精选法庭辩论意见范文汇总四

这次活动,我们生动、全面地演练了曾争才抢劫、故意伤害一案,经公诉机关审查后将被告人起诉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程序合法,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回忆当天的庭审过程,其实存在不少的缺陷与错误,例如公诉方的人数过多、公诉词基本上是起诉书的重复,判决结果理由不充分等程序上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我们基础知识不牢固、缺乏实践经验和粗心大意所造成的,但是纵观当天的整个庭审过程,还是比较流畅、完美的,同学们的表现也有不少可圈可点的地方,例如审判人员沉着稳重,控辩方准备充分,对对方提出的意见积极答辩,主持人与在场观众有实质上的互动等,值得今后在再次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中保留、借鉴。

下面我将结合模拟法庭的审判经过和案情对此次的模拟审判活动谈谈我的心得与体会。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重中之重就在于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而整个审判过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进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弊病,这都与我们所倡导的公正审判、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控、辩、审三方权利制衡等方面有很大的出入。所以我们在模拟审判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开庭前,由公诉人宣读了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核对被告人的身份、询问被告人历史上有无受过法律处分,并口头公示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之后被害人陈述了案件事实,经控、辩方询问后,进入法庭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公诉方举证,辩护方以及被告人进行了质证,随后由辩护方举证,公诉方及被害人进行了质证,双方所举的证据都一一提交给法庭。法庭调查结束以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方宣读了较为详细的公诉词,辩护方针对公诉词进行答辩后也宣读了代表自己看法的辩护词,由公诉方进行答辩。整个审判过程最精彩的部分也就是控辩双方进行自由辩论的过程,本次模拟审判的控辩双方将这一环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与扎实的专业功底诠释得很完美。自由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后,合议庭休庭对此案进行了评议。经过合议庭评议之后最终对被告人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在本次模拟法庭审判过程中,我有幸担任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审判长,在指导老师与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庭审任务。虽然我做到了审判长该有的沉着冷静、严肃稳重,但是在整个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两次微小却极为严重的错误:在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之后,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没有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制度建立的意义在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和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意义。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公然剥夺了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司法公正,被告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上诉,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布判决结果时,我们合议庭没有起立宣读判决结果,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忽视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损审判工作人员的形象。总之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审判机关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这为我今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此次模拟法庭案件属于刑事类案件,对于该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上,审判方与控辩双方不是能够轻易地捏拿准确,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否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存在,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抢劫,是否应当就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为了更好地探讨这个问题,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该案模拟案件案发于xx年1月5日晚上10点左右,被害人万某与其朋友张某等人在万某家酒后,几个人骑摩托车送其中一个朋友毛某回家。在路上,万某等人遇到一名女子,遂上前与之搭话(有调戏的情节),该女子的男朋友曾某乙见此便与万某等人发生口角,万某等人人多势众,将曾某乙按倒在地进行殴打,情急之时曾某乙的哥哥即被告人曾某甲及其朋友与万某等人发生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万某被曾某甲用砖头砸破头部构成重伤。曾某甲趁万某昏迷的情况下,拿走万某的手机。随后,曾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在被送往公安机关的途中,曾某甲将该手机藏匿于警车内,后被公安人员发现。法院最后判处了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与其之前犯的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并处以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防卫过当的、紧急避险过当的、胁从犯、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对于从犯;终止反造成损害的;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等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分析该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可以得知,其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并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只存在有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是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这一焦点问题,我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曾某甲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万某头部重伤、昏迷,在被汉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夺取了被害人的私有财产,表面上看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但是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夺取财物而实施,只是被告人利用了暴力造成的后果而临时起意获取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判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以相应的其它罪论处。在本次审判中遗憾的是我们利用的是既有的模拟法庭剧本展开活动,为了配合其他参与同学的工作,我不能将判决结果稍作更改,但是我们务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注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构成某罪,而不能妄加论断,以免造成冤假错案,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量刑原则与犯罪构成要件及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去实践,才能胜任司法实践工作者之一神圣的职业。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都有很大的收获,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同学们对之前学习过的各种法学知识加以灵活运用,并且巩固了之前学习过的法学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通过此持模拟法庭活动,明确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更坚定了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的信念。

精选法庭辩论意见范文汇总五

律师张丰接手了一个案子:蔡某多次盗窃电动车,一次,在他骑赃车逛街时被失主发现,将其告上法庭,但蔡某却坚持说电动车是自己购买的二手车。法院经过对案情的了解,发现蔡某所说的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张丰想,如果直接予以揭露,蔡某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他是盗窃,至多是购买赃物。为揭开蔡某的面纱,张丰和蔡某在法庭上展开了辩论——

张丰:原告控告你所骑的电动车是盗窃他的,你是否承认?

蔡某:不可能!这车是我购买的,只是口头交易,没有发票。

张丰:你是什么时候从什么人手里购买的?

蔡某:三个月前,人我不认识。

张丰:你对购车时间确定吗?

蔡某:确定,大约三个月前。

张丰:为什么这么确定?

蔡某:因为3月13日是我姑姑的生日,我买电动车就是为了去城里给姑姑过生日方便。电动车就是在姑姑生日前两天买的,所以记得清楚。

张丰:但请你看看,这是这辆电动车的销售发票,原告是4月23日才购买的新车,你怎么可能3月11日就买了呢?

蔡某:啊?这­……

蔡某在铁证面前,不能自圆其说,只好乖乖承认了盗窃的罪行。

在这场法庭论辩中,律师张丰询问确定蔡某的“购车时间”是“围魏”,而用发票证明其所说是谎言,车是盗窃所得是“救赵”。这样一来,蔡某为救“购车时间”之急,忽略了偷车的真正时间,情急之下露出破绽,只得承认了盗窃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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