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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购事故报告范文简短 煤矿事故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时间:2022-11-30 07: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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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购事故报告范文简短 煤矿事故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煤炭采购事故报告范文简短一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甲方就煤炭运输事宜与乙方通过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和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运输协议条款:

一、运输项目:煤炭运输

二、运输货物名称:煤炭

1、运输路线:兴隆煤矿——育才煤矿——纳林塔煤矿——多经站台。

2、运输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3、运输价格:每吨24元(不含运输税票)

4、以当前市场油价为基础,油价涨跌价格相应调整,(补油差)。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提供足够的煤炭货源,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煤矿各种大型检查及当地政府各项通知等),如甲方没有货源造成乙方车辆停工2日视为正常,超出规定时间,每日每台车辆补偿1000元。

2、甲方应提供足够条件协助乙方正常工作,如协调运输道路周边关系。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经济和刑事责任。

4、乙方车辆到达甲方运输地点,甲方必须在4日内安排乙方车辆装车,超出规定时间内甲方赔偿乙方每日每台车辆1000.00元(除自然灾害,政府通知外)。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的煤炭运输指令,按照甲方的要求运煤的指定地点。

2、乙方应确定专职人员管理协调车辆运输业务,装车时服从甲方及煤矿现场调度的指挥人员,遵守装车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甲方的要求组织煤炭运输。

3、乙方负责每吨货物的全程运输,按照甲方要求精心保管货物,确保及时安全无损到达指定地点过磅,卸货。

4、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掺假由乙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在正常气候时,乙方运输货物不得超出在煤矿所过磅吨位,如有扣除每台车辆20xx元(除雪雨天气外)

5、如发现乙方运输车辆在运输期间换煤,煤里加水,直接影响煤炭质量,甲方有权停止该车辆运输权利,乙方车辆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6、乙方车队如有不能正常运输车辆及时向甲方申请,乙方必须安排正常运输,如乙方不能及时安排车辆应向甲方说明原因,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如乙方车辆正常维修维护及交通事故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车辆必须正常运输货物,如影响甲方运输数量,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7、车辆运输的行程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正常规定的交货时间。

8、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每辆车的四正一险,甲方做为备案(车主身份证及车辆所属单位证明及挂靠公司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资格证,保险单复印件)。

9、乙方保证日内到达车辆台,如乙方车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达甲方运输地点,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50000.00元。

五、结算方式

1、甲方验收后,乙方提供支付运费的所有票据,到甲方结算支付运费。

2、乙方应出具磅单及运输发生的所有费用票据,作为运费的结算依据,货物亏损限额在单车200公斤以内,超出部分按所货物价值折款扣除每吨500元。

3、结算时间:每日早9.00点前交前日运输费用票据,每日17.00点结算。

4、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不予结算(除节假日外,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六、启动资金

1、乙方车辆到达甲方指定运输地点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每台车辆3000.00元,做为乙方车辆启动资金。

2、甲方在5日后一次性扣除乙方运输每台车辆的启动资金3000.00元。

3、乙方车辆到达甲方运输地点后,甲方必须在3日内支付乙方车辆的启动资金每台车辆3000.00元,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启动资金,甲方赔偿乙方每台车辆的往返的实际全部费用的两倍。

4、甲方扣除乙方启动资金每台车辆1000.00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合同完成后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不可无故中途终止合作关系,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得运费作为违约金。

2、如因工作人员,车辆原因给甲方目的地人员,设施造成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如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作关系,甲方赔偿乙方全部车辆运费的10%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由依法解决。

九、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具协商续签事宜。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煤炭采购事故报告范文简短二

出卖人: 合同编号: 合同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0.908兆焦/千克,vdaf≥18%,mt≤6%,st,d≤2.5%,标称最大粒度≤50mm。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验收以收货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收货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收货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收货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

3、qnet,ar18.817兆焦/千克,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4、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 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收货人进行该批电煤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收货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单价及执行期限:

1、按热值计价。对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qnet,ar≥20.908兆焦/千克(5000大卡),每0.418 mj/㎏的到厂含税基准价格为 元/吨( 元/100大卡.吨)

2、执行期限为20xx年4月5日至20xx年4月30日。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

1、热值浮动价格:以相应的基准价格(单位:元/100大卡.吨)为基础随到厂验收热值升降而上下浮动,详见下表:

1、出卖人当月供应的煤炭,按买受人验收热值加权平均结算。当月买受人收到的所有货物应支付的货款均在次月末前,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

2、结算数量为收货人到厂验收数量,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3、二票制结算。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

1、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按违约所涉煤炭数量,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根据出卖人掺杂、使假涉及的煤炭数量和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煤炭数量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运授权委托书和代运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qnet,ar标准为20.908mj/㎏(5000大卡),出卖人供应的煤炭qnet,ar20.908mj/㎏(5000大卡)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标称最大粒度50mm,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3日告知出卖人调整计划发运时间和数量,并不承担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

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机损坏、欠费等)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合同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采购事故报告范文简短三

甲 方(供方):

乙 方(需方):

一、为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供需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购销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二、煤质调价

2.1 以表1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减1 kcal/kg,价格增减(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同比例奖罚。若实际交货值低于基准值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双扣或拒收(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2.2 以表2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实际交货“硫分”大于0.8%时,每超过0.1每吨扣2元,实际交货“硫分”大于1.0%时乙方有权拒收或双方价格另议。

2.3 除2.1和2.2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如发生超出2.1和2.2条款所述煤质范围的偏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同价格:

一票含税平仓价495元/吨(全额一票增值税),做为本合同煤炭结算基准价。

四、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 交货地点:京唐港或塘沽港。

4.2 交货方式: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4.3 货物所有权自甲方收到乙方货款时发生转移,收货单位以需方提供为准。

五、数量、质量的确认

5.1 数量确认:以装货港港口过磅单数量为准。

5.2 质量验收:

5.2.1 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sgs)或华夏力鸿检验机构进行船采检验为准,并以船采 检验报告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5.2.2 甲、乙双方有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sgs)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2.3 甲方应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甲、乙双方如对数量、质量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检验机构(sgs)进行复检,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sgs)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偏差70大卡以内还遵守原检验结果。

六、运输调度

6.1 海运承运单位由乙方指定。乙方应在装船前7日内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在受载煤船到达装船港前3天通知甲方船期动态预报。

七、结算及付款

7.1 乙方以传真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船务合同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本合同生效。

7.2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船名(航次)办理下水单,乙方见下水单付80%货款,待第三方化验报告和水尺单出来后,甲乙双方核算无误后结清余款甲方开出全额增值税发票给乙方,一船一结算,以此类推。

7.3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7.4 港口建设费由甲方承担,装船前港口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8.1因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及船舶适航性抵港装船,造成合同不能执行,或者甲方办理下水单后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两个工作日仍未完成本合同规定付款的,均视为乙方违约赔偿给甲方。以上违约赔偿金定为总货款的5%。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提供有效船务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能办理好下水手续,或者乙方船到甲方指定港口没有按时装船,均视为甲方违约赔偿给乙方。以上违约赔偿金定为总货款的5%。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不可抗力

9.1 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 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 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9.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 损失降到最低。

9.3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 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争议解决

10.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30 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签约地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同的其他条款。

十一、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月10日止。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2.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解决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2.2 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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