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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驻店买药促销心得体会精选 药店销售心得(4篇)

时间:2022-08-09 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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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驻店买药促销心得体会精选 药店销售心得(4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诊所驻店买药促销心得体会精选一

一、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中医科、内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

二、诊所现有执业医师2人,执业护士1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诊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按照要求上墙公布。制定有医师和护士岗位职责,制定有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全年诊疗患者2500余人次,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没有发布任何医疗广告。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历、转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消毒登记本、一次性医疗器械、药品购进登记本,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点发热病人能够及时转诊上级医院;在诊疗工作中,没有发现传染病人?一但发现传染病例,按照规定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八、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诊所进行宣传,并悬挂了条幅‘打击非法行医、保障人民健康’。积极响应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号召,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诊所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诊所环境整洁。

最新诊所驻店买药促销心得体会精选二

20xx年—20xx年对实现和谐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好我区全年的医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人的个体中医诊所在市卫生局及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20xx年—20xx年救治患者达千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近40年的医疗工作中,中医强调的是要达到内部肌体功能的自身协调平衡,增强免疫力,削弱和排除致病的不利因素。激活有利的内因,调解平衡状态,消除疾病,保持健康。本人能够很好运用中医为广大患者服务,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治愈患者达数百人。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本人持证上岗,按执业范围行医,并根据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要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发,本人定期参加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20xx年—20xx年在市医院,防疫站等会议室,学习了肺结核、乙肝,非典,手足口病,爱滋病,鼠疫等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办法及医药管理质量的报告。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断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

20xx年月9月13至xx年9月16日,由区卫生局、区防疫站4人组成的医疗检查小组,对全区个体医疗诊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体医疗诊所医药处方填写不完善。

二是对中医诊所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

三是中药饮片质量把关不严。

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中药饮片的管理,和处方填写的不足,使区个体医疗诊所在管理方面及药品质量当中得到了提升。本诊所发现的问题,即时整改,杜绝一切隐患。

本诊所还存在不足,房屋布局不合理,中医和中医药知识的宣传不足,今后在工作中,大力推动传统中医的健康发展,并且为广大患者提供质量好,价低廉的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个体诊所。

最新诊所驻店买药促销心得体会精选三

本诊所在市卫生局及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xx大”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 认真学习贯彻“xx大”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开展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开展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 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xx年-xx年救治患者达千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近40年的医疗工作中,中医强调的是要达到内部肌体功能的自身协调平衡,增强免疫力,削弱和排除致病的不利因素。激活有利的内因,调解平衡状态,消除疾病,保持健康。本人能够很好运用中医为广大患者服务,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治愈患者达数百人。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本人持证上岗,按执业范围行医,并根据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规定,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发,本人定期参加呼伦贝尔市,年-xx年在市诊所,防疫站等会议室,学习了肺结核、乙肝,非典,手足口病,爱滋病,鼠疫等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办法及医药管理品质的报告。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断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

xx年月9月13至xx年年9月16日,由区卫生局、区防疫站4人组成的医疗检查小组,对全区个体医疗诊所开展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个体医疗诊所医药处方填写不完善。二是对中医诊所的药品开展品质检查。三是中药饮片品质把关不严。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中药饮片的管理,和处方填写的不足,使区个体医疗诊所在管理地方及药品品质当中得到了提升。本诊所发现的问题,即时整改,杜绝一切隐患。

本诊所还存在不足,房屋布局不合理,中医和中医药知识的宣传不足,今后在工作中,大力推动传统中医的健康成长,并且为广大患者提供品质好,价低廉的医疗服务,争创通过优秀的个体诊所。

最新诊所驻店买药促销心得体会精选四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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