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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航守护成长心得体会精选 以法护航守护成长心得体会精选作文(3篇)

时间:2022-06-02 11: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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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航守护成长心得体会精选 以法护航守护成长心得体会精选作文(3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以法护航守护成长心得体会精选一

一、头顶国徽,一双铁肩担道义

在二十二年司法工作中,时刻告诫自己:“自己肩上扛起的不仅仅是天平,而是千千万万百姓对公平正义的呼唤,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平断案,不然就对不起头顶的国徽,对不起天地良心”。

我是一九八九年三月从公安局到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到庭长,我始终不忘自己的成长,时刻离不开组织的关怀,人民群众的支持,要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持勤政廉洁,弘扬正气,惩恶扬善,办案坚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不主观臆断,不以权谋私。以此为全庭干警树立了榜样。

1997年5月,我承办一起木材买卖纠纷案件,原告大连渤海家俱工业公司诉被告黄泥河林业局某加工厂。原告得知被告请的代理人是原法院工作人员,担心此案不能顺利审结,心中惶惶不安,便拿出1000元钱通过各种关系找到我,请求在办案中给予照顾。在取证时多关照,虽经我严辞拒绝,原告硬是把钱扔在桌子上跑了,此时我心中很不平静,外地与本地、生人与熟人,金钱与公正之间的关,就如何摆正,我及时将案情汇报给主管院长,在组织上的大力支持下和办案人员一道,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中,怕当事人误解和不信任,主动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向当事人讲清法院有关规定,不能与当事人同行,同往。希望双方相信法律一定能够公正断案,使双方当事人能看到法律的公正,看到人情不等于法律,友情不能代替法律,案件经调解审结后,我在双方当事人面前把钱还给了原告,并告诫的说,“你可以不相信我,但你不能不相信法律”。原告如愿拿回了自己的货款,像这样的事情我不知经历了多少,而我心中的那架天平,却始终以事业为重,从未向自己私欲倾斜。

在权与法,情与法的考验面前,我摆正了自己的位置从不搞唯权主义,不搞地方保护主义。随着林场采伐生产外委作业的加大,为外委作业老乡维护合法权益已成为林区法院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对待外委老乡与林场职工的经济纠纷上更是以法律为准绳。20xx年3月中旬,我连续接待了多位追索劳动报酬的外委作业老乡,所反映的均是一个林场几位山林承包户,我一面及时将此情况汇报给院领导,一面向来访人员讲解法律常识,此事引起了院长的高度重视,并同我一道接待了几位来访的外委作业老乡,当几位来访者得知,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却一口同声的说,我们身无分文,无法交纳诉讼费,院长当即决断,可缓交诉讼费用,并指令立案庭的同志协助来访者,办理立案手续,同时指示我提前介入审理程序,我接到指令后,便立即组织本庭人员深入到该林场调查了解情况,并将几位承包户召集到一起,向他们讲法律、讲道理。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仅用了3天时间,十余人3万余元的劳务费发放到劳动者的手中,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原告拿到他们辛苦劳动的报酬款时,感动的热泪而下,连声道谢的说:“在异乡我们也能打赢官司了”!20xx年11月,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原告是三位年过半百的原林业局退休工人诉某加工厂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三位退休后为经济能多收入些,便为某加工厂打更,半年过去了,该加工厂总是以无资金为由却始终不能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款,要求加工厂立即支付工资款,庭审中了解到。其中有一位老人老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退休工资低,只靠为加工厂打更挣些工资来补贴日常生活资金短缺,生活很困难,被告加工厂因体制变革,经营转轨,职工工资也难以开出,生产经营也极为困难,在进一步了解中得知该加工厂有到期债权,但无钱支出差旅费无法前去催要,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在院办案经费也十分短缺的情况下,我与另一办案人员自担旅差费到上海某厂,催要到期债权,经过近半个月的辛勤工作,将该厂债权顺利执行,即把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三位年过半百的老人如数得到打更工资,矛盾得到化解,加工厂又及时得到货款,结案后,双方对法院的做法均满意,双方之间的隔合得到了理解,并联合向院增送了锦旗以表谢意,我认为,这是对一名法律工作者来说,坚持为民司法的最好褒奖。

古人云:“欲不可纵,纵必成灾”。贪如火不抑燎原,欲承不止则滔天,多年的法官生涯使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无愧于法官这一神圣的职称,由于法官工作的特殊性,社会上的请客送礼,托人说情等不正之风,不可避免地向法官袭击,但其清醒知道,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用来换取各种的工具,法院是人民讲理的地方,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名法官应做到,人情说不倒,权力压不倒,权力压不跨,金钱买不动,拒腐永不占,应永远保持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好法官。一次双休日在家休息,周一准备去延吉汇报案件,突然案件当事人来到家中,请求在汇报案件时请我关照一下,并偷偷地塞给我兜里500元钱,当我发现后,当即将钱退回,并严肃地说我们是依法办案的,绝不搞这一套,如果你有理就会赢得官司,如果你没有道理,就是来这一套,也会输了官司,这名当事人听后无奈地离开了,后来这件案子经调解圆满结束,当事人心里十分感激。

近几年来,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在我的带动和影响下共计拒吃请和拒办人情案百余次,拒礼、拒贿几十余次,全庭干警无一人违纪违法,连续五年分别被州分院、本院评为先进集体。

二、心装百姓,一身正气铸法魂

我是一名法官,我要坚持捍卫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就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牢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1997年时,我是在经济审判庭担任审判员工作,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林业企业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此时民营企业,个体经营业,合资企业等等纷纷涌入市场,多种原因的促成,导致林业企业近七千余万元的货款积压在全国各地,单靠行政手段,无法收回,同时企业资金危机,资源危困,职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党委林业局决定,欠款的追偿任务移交到法院处理,面对外欠户点多、面广、倒闭、破产繁多,人员难找的情况下,我没有懦弱,按照院里交给我的任务,义不容辞的肩负起了清欠的重任,在实际清欠中,全国范围内划片,分省落实到每个审判员人员身上,我与另一同志负责五个省市的清欠木材货款任务,这几个省市路远,点多,风险大,情况不明, 一切都需自己调查了解每起木材买卖原因,拖欠企业及个人的实际情况,为了将自己承担的任务完成的好,少花时间,多清货款,在有限的差旅费中多去几个地方,多清货款,外出一趟就需近两个多月的时间,克服了种种困难,跑遍了江南江北。有时为了找到当事人,早早就到当事人家门口等候,一等几个小时,为了一车货款冒雨在几个收货人当中周旋取证,为多收一笔货款,为企业挽回损失,受到当地乡政府及村民的围功,危协,冬季坐在冰冷的三轮车里冻得受不了,夏天骑自行车去巡找当事人热得浑身是汗,但我懂得在关键时刻一个共产党的职责和作用,几年中通过我审理林业企业清欠案件百余起,为林业企业清收木材货款近500余万元,有效地促进了林业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常常告诫自己,“自己能为企业的振兴多做点事,对得起这身法官服,对得起自己神圣的职业,对得起党,对得起林业企业人民群众对我的信任”。

我不但在时时处处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而且还经常教育身边的干警,执法的公正与断案,公平不仅要体现在办铁案上,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一种对人民对事业对大局负责到底的精神,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去关心去帮助,使他们真正的感受到法律温暖和威严,无论遇到案件多么复杂和遇到什么样情况,只要我们有耐心和韧劲,正确运用法律,一切矛盾都能案结事了,社会才能享和稳定。

三、融情于法,一心一意为人民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共产党员,要常怀爱民之心,常做怜贪惜弱之事,以此提高“亲和力,树立形象”,这是我们这几年来一直遵守的信条,办案中,我常与其他干警一道,一边公正执法,一边为当事人着想,我深深懂得,强化法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干好工作的基石,便积极抓好为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鼓励自己和干警多为当事人着想,方便诉讼,20xx年末一对男方八旬老人和一女方七旬老人因家中儿女对老人经济花销意见不同,又因双方是再婚到一起生活的,在双方儿女的纠葛下,双方出现感情危机,女方无奈提出离婚请求,男方和他的儿女也同意离婚。经了解得知,其实双方老人离婚后都不愿意随任何一位儿女一起生活,更不愿意拆散近三十年的夫妻生活。面对这种情况,我没有及时下判,而是主动打车将二位老人送回家中,劝说他们先不要急于办理离婚手续,应安下心来认真的再思考。此时身边的同志很不理解,认为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何必要多此一举,费那么多心没有用。我认真的和同志们讲,我们办案不能以案结为终止,我们应在办案中体查民情、民意。时时刻刻要为老百姓着想,虽然我们多做些份外工作,但为挽回一对老人晚年幸福,在累也是值得的。通过各种渠道,又分别找到了双方老人的儿女,又将双方儿女聚集在一起,耐心的作他们的思想工作,运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辩法析理,讲明做儿女的权力与义务,在我们的耐心说服下,双方儿女改变了态度,最终使老人和好,享和共渡晚年,也随了这对老人心愿。

20xx年7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我冒雨刚到办公室,发现在我们的办公室门口,站着五位中老年妇女,我急忙把门打开,便将他们请进屋来,得知这五名中老年妇女是为邻居一位近七十岁的老人来打官司,要求法院判令老人其四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原来这位老人生育四个儿女都已成家独自生活,老伴去年因患病去世,至此靠老伴的抚恤金独自生活,今年的5月份不幸身患脑血栓疾病,开始时还能得到四子女的照顾,但近半个多月来,谁也不来看望老人,老人不能行走和自理,近期全靠附近的邻居给予照顾,邻居们感到不是长久之事,便合伙来到法院,请求一个公道,我得知此事后,心情非常焦虑,老百姓的事,就是我的事,我当即将此情况汇报给院领导,并请示提前介入审理此案,院领导当即同意了我的主张,并告诫我,不但要把案件审理好,还要尽一切努力安顿好老人的生活,我随后率领庭室内的两名同志冒雨赶到老人家中,细心了解情况,查清了四名子女的住所和所在单位,并分别登门,用法与情耐心细致的做他们思想工作,并采取了先予执行的作法,中午12点多钟我便将两千元先予支付的赡养费送到了老人的手中,当日下午,在居民委的参与下,在老人家中进行了开庭调解,经过我们苦口婆心的艰苦工作,终于感动四名儿女,按照各自的生活条件达到了和解协议,老人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在场的旁听群众得到了法律教育,可我和同志们回到家中却已近晚上6点多钟了,虽然我们忍受了饥饿和风雨,身体感到非常的疲惫,但我们心却是暖洋洋的,我们为老百姓又做了一件好事。

四、刻苦学习,勤于钻调

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培养教育下,我敢于大胆实践,善于总结。1994年我通过全国法院业余法律专业考试获得法律专业大专文凭,20xx年吉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20xx年7月到法官学院参加培训,不断地学习和对法律知识的吸取,为的是把自己从办案型法官向学习型法官转变,业务知识的不断积累,使我在办案中游刃有余,为老百姓、社会提供了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让自己的业务知识更加强壮,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昌盛,是我矢志不渝的追求。我常常结合工作实践,积极的与庭室干警在一起共同研究在审判实践遇到的新型案件,用实际案例钻研司法理论,边学边干,勤于探讨,带领庭室内干警刻苦学习,带好身边的同志,为此,我总是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动大家,多年来,无论是上级组织的评庭,还是法律文书写作,都在行业评比中取得了好成绩。多次被评为省、州优秀审判长。优秀法律文书写作。得到了林业局党委和社会各界的充分信任和肯定,由于我和全庭全体干警的努力,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连续多年被院评为先进庭室,我本人 20xx年3月被吉林省政法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满意法官”、20xx年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法委评为优秀干警。

有关以法护航守护成长心得体会精选二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题目是: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文革”,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总之,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谢谢大家!

有关以法护航守护成长心得体会精选三

为健全旅游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进一步做好旅游行业普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3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旅游部门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各司室和质监所分工负责、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进旅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作出积极贡献,为推进“全域旅游”建设和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旅游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旅游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旅游立法、执法、决策、纠纷化解等法治实践中加强旅游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在履行好旅游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等社会公众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旅游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坚持系统内上下联动、密切协作。推动旅游普法工作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上下联动的旅游普法工作合力。

——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结合旅游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旅游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培训相结合。在广泛开展日常旅游法治社会宣传的同时,组织旅游部门工作人员、旅游经营者等进行集中法治教育培训。

(一)建立旅游部门普法责任制。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把普法作为推进旅游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旅游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家旅游局制定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见附件),明确各司室普法职责,各司室负责人为普法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面向局机关工作人员,省级和重点旅游城市旅游部门,旅行社、a级景区、乡村旅游经营者等旅游经营者,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旅游者等社会公众普及国家层面的旅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探索建立旅游普法师资库,根据需要组织或者联合省级旅游部门组织对地方旅游主管部门、重点旅游企业的法治培训。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国家旅游局普法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普及国家层面和本地旅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旅游局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为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二)明确旅游普法内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持续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突出学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培养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地方旅游条例等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提升依法履职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针对性地学习与各自履行法定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监督法、预算法等反映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刑法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以及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制定、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三)切实做好旅游系统普法。国家旅游局各司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健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旅发〔〕4号)明确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干部职工集体学法制度、各司室(党支部)集中组织学法制度和干部职工日常自觉学法制度,开展专门的旅游法治培训或者在日常业务培训中增加法治培训内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日常学法制度等,加强对旅游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旅游部门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

(四)充分利用旅游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在起草制定或者参与起草制定旅游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等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等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旅游部门官方网站、中国旅游报等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五)围绕旅游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旅游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处理“不合理低价游”、欺客宰客和强迫消费等旅游者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投诉举报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等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广泛开展宣传讲解,弘扬法治精神,正确引导舆论。

(六)建立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在旅游投诉调解和执法过程中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在行政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各级旅游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强典型执法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要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为载体,组织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专家学者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

(七)创新旅游普法工作方式方法。落实《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的意见》(司发〔〕6号),把开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巩固机关橱窗、板报等基础宣传阵地,积极探索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新型载体在普法宣传中的运用,建好用好旅游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及中国旅游报、旅游调研、旅游外交、旅游之声等报纸期刊的传统媒体优势,积极争取在普法节目、专栏、频道中增加旅游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注重依托旅游部门官方网站、专业普法网站和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动漫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旅游法治宣传教育网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在做好日常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5.19”中国旅游日、旅游法等旅游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建立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条件。要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动本部门普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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