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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最新规定

时间:2018-12-24 15: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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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最新规定

1 最高院最新规定关于财产保全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 首先,最高院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包括保全申请的审查、裁定和执行等方面。其次,最高院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种类和方式,包括保全财产的范围、保全方式的选择和保全措施的实施等方面。最后,最高院还对财产保全的效力、追偿和违约责任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3 此外,最高院还强调了财产保全的制度意义和社会效益,指出财产保全制度的存在和完善对于促进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最新规定

一、最新财产保全期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二、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多少钱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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