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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单位未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被立案查处

时间:2024-02-18 0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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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单位未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被立案查处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的警示效应,提高公众环保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我们陆续发布系列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共同守护台州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

12月1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路桥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已配套建设废水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时,其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该公司建设有一套废水自动监控系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自动监控系统开展检查,发现自动监控历史数据显示,pH因子在8月30日16时-9月5日10时之间数据无效,期间有间歇性流量排放,运维公司运维人员把该段数据标记为仪器故障。查阅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要求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期间,每天至少手工监测4次,每次不得超过6h。但现场企业以及运维人员无法提供pH因子8月30日16时-9月5日10时期间的手工监测数据。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台州市路桥某纺织有限公司在8月30日16时-9月5日10时之间自动监测设备pH计故障,期间pH数据无效,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开展手工监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月1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台州市路桥某纺织有限公司处罚款2万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是支撑排污许可制度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其中自动监测数据是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了解企业是否达标排污的重要监管方式之一。该案件是自动监测与自行监测的一次紧密“联动”,自动监测数据的“失联”,需要企业通过手工监测的方式进行“弥补”,但企业以及第三方运维人员对自行监测的管理要求认识不到位,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放任自动监测数据处于失控状态,导致未能有效的监测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该案件充分发挥了自动监控系统在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的应用,为查办同类型案件提供了有效的经验,切实提高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能力,提高了环境执法工作的效能,同时对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公司起到了震慑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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