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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己的烧鸡被判10个月 小伙申诉:难道要送抢东西的人离开?

时间:2024-02-02 13: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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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己的烧鸡被判10个月 小伙申诉:难道要送抢东西的人离开?

12月24日,利康烧鸡店的店员小韩独自在店里,已经开始着手收拾着关店下班了。

忽然一个醉醺醺的中年男子于某闯进了店里,大喝一声:“来只烧鸡!”,小韩没多说什么,给他称了一只,随后于某又要了点别的,小韩给他称完报价道:“74块”,“这么贵?我今天就给你70!

多一分也不会给你!你怎么不去抢钱呢!你是不是觉得…”于某借着酒劲喋喋不休起来,坚持只给70块钱,话也越讲越难听。

小韩和他争论了几句,可是怎么争得过一个醉酒胡搅蛮缠的人呢?

小韩无奈只好对于某说不卖了,把钱还给了于某,不料于某并没有归还烧鸡,反而抱起烧鸡就要冲出店去。

此刻的小韩还不知道这手上的烧鸡,竟会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

小韩一看也急了,给村治保主打了电话后连忙追了出去。

村治保主任赶来后说这个人交给他,让小韩回店里看着生意,小韩听村主任都这么说了也没多想就回了,店里确实不能长时间没人。

小韩走后,高某尝试和于某讲道理。

小韩回去过了一会,又觉得不放心,出门看了一眼,这一看不要紧,只见村主任正被于某打倒在地,依旧不肯归还烧鸡。

小韩瞬间怒火中烧,是于某神志不清的骂人闹事抢东西,现在居然还打村主任,血气方刚的小韩立马冲了上去。

小韩和于某一边跑一边打一边抢夺烧鸡,忽然于某一个没站稳,摔了过去,小韩抓住机会打了上去。

当时乱作一团,于某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站不起来了,直到警笛声响起。

后来,于某被送进了医院,小韩和高某被带去了警局问话。

经过了说服教育和一些简单的道歉赔偿后,这事就算过去了。当地警方也把此案件定性为了治安管理案件。

可这件事过去不久,小韩忽然收到了于某让他赔偿30万的通知。

原来事发后,于某和其家人不服去做了伤情鉴定,于某的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被判定为伤残二级,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

小韩家里条件并不富裕,哪里拿得出三十万?又何况,小韩一家觉得这三十万本就是冤枉钱。

法院接手了这起案件,最后小韩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小韩含冤入狱,十个月以来,家里的父母每天以泪洗面,大呼世道不公。

小韩出狱后,向法院提起了申诉,要求法院判自己无罪或者是发回重审。

他振振有词的怒斥,他喝醉了抢东西就无罪了吗?难道要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东西被抢走吗?

【案件争议】

小韩的行为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呢?

案件一出,众多网友纷纷为小韩喊冤,觉得法院判决不合理。于某没付钱要抢走烧鸡,小韩作为店员肯定要追上去抢回来啊,难道要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烧鸡被毫不讲理地抢走吗?

然而也有一小部分人认为,小韩确实给于某造成了伤残,打人不管怎么说都是不对的。

于某的行为是不是寻衅滋事?

去买烧鸡而不付钱,拿起鸡就要跑,这听上去简直天理难容。

但是法律的天平这次却歪向了于某这一边,难道真的是小韩的错吗?于某的家人说于某当时喝醉了,是神智不清而且行动不便的,完全不是小韩一个成年小伙子的对手,那喝醉了真的能成为掩盖罪行的理由吗?

【以案释法】

一.关于小韩的行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法条来看。

正当防卫是属于正当的自卫行为,而故意伤害就属于不正当的伤人行为了。那么我们要先来了解一下法律上关于二者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小韩确实故意的打了于某、损害了于某的身体健康,给于某造成了伤残。

但是小韩之所以打于某,是因为于某抢了烧鸡要走。而小韩作为店员,在案中相对来讲,烧鸡是属于他的财产,小韩是出于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做出的反抗,虽然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但是也是合理的自卫行为。而于某抢夺烧鸡的行为是属于对小韩的财产进行了不法侵占,所以笔者认为,小韩应该被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于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行为,法律有如下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于某在小韩退还其钱财的情况下强行拿走烧鸡,这种行为侵犯了小韩的财产权,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认定的第三种情况,构成寻衅滋事罪。

于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随意性,是醉酒后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的行为。

而司法上关于寻衅滋事还有关于“无事生非”和“事出有因”的认定,关于于家人解释的于某当时是喝醉的状态,而醉酒真的能成为“事出有因”的因吗?

根据刑法相关认定醉酒并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所以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无所非议的。

虽然于某的寻衅滋事行为没有造成过大的财产损失,但是危害了社会治安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从法律的公平性角度来说还是应当予以处罚。

一只烧鸡改变了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的命运。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所有人,在生活中遇到事情不要冲动,不要轻易动手打人,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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