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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转制企业员工离职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9-09-17 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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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转制企业员工离职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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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国有转制企业员工离职,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王先生所在国企改制,改制前王先生曾在某国有叉车厂工作两年,后工作调转到这家国企单位又工作了两年,当时核算经济补偿金五千多元。由于他与新改制单位签定的劳动协议,被集团以盖章为由收上去了,他并没有实际领取经济补偿金。

王先生在改制后单位又辛辛苦苦工作二十年。4月19日,因个人原因王先生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同事告诉他可以向企业索要身份置换补偿金,集团则答复“对于主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补偿金”。经网上查询,王先生没有找到法律依据。于是咨询能否主张权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颁布的国有企业改制规定中,与职工安置及补偿有关内容主要包括:

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十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七)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结论

改制后为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继续留用且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无需支付补偿金;改制后为国有参股企业或民营企业,需要同职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再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或民营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改制后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不再继续留用的,需要支付补偿金。

案例评析

王先生所在国有企业改制后成为国有控股企业,与职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继续留用且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故无需支付补偿金。

后续追踪

回复咨询一个月后,5月18日我向王先生电话回访得知单位处理结果“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了解到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后,又进行过进一步改制,成为国有参股企业。对照政策规定,经济补偿金成为企业隐形债务。但王先生此时受邀到一企业担任领导职务,对此已释然。

建议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属于政策性行为,企业在制定落实员工安置方案时,应符合国家政策依据,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以维护员工应得的合法权益。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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