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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采矿采砂等四类重点问题

时间:2022-06-21 11: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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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采矿采砂等四类重点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实施《自治区“绿盾 ”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对2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60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内蒙古“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以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发现存在问题为线索,将全面排查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采矿采砂(石)、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四类重点问题及其他问题。

对排查出的问题尤其是四类焦点问题,坚持立行立改原则,暂不能立行立改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按照《方案》,内蒙古各地要建立完善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各类人类活动点位总台账、焦点问题台账和实地核查问题台账,及时更新问题整改情况,实行台账动态化管理,并执行“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查处一个、整改一个,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为确保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内蒙古还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地“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实地核查期间发现的突出问题,视情况采用致函督促、公开曝光、组织约谈等方式,进一步压实自然保护区所在旗县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提高整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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