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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机构准入条件

时间:2021-05-26 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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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机构准入条件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机构准入条件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出台了,那么内外资企业机构准入条件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机构准入条件,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机构准入条件

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析称银联一家独大局面将逐渐打破

银行卡清算市场放开再进一步。央行与银监会6月7日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细化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各项条件。央行称,将积极推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分析认为,银联一家独大的支付局面将逐渐被打破,阿里、腾讯、万事达等国内外机构将可与银联同台竞争,甚至会出现“第二银联”。

清算市场开放到操作层面

清算市场的放开推进已久,早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决定,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国务院去年4月印发《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规定了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条件。此次央行会同银监会发文,就是对该《决定》中各项条件要求的细化。

此次《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细化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各项条件,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在筹备、开业、机构变更等环节的办理程序等。并要求对高管实施任职资格管理,比如50%的银行卡清算机构高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5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从业经验。

“这次下发的管理办法相当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到了操作的层面。核心内容是创新和稳定的平衡。在开放层面上既有对内开放,又有对外开放,国内机构和国外机构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机会。”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表示。

央行称,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是为了培育银行卡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杨涛表示,放开清算市场一方面是适应国际化清算组织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国内竞争比较低,目前到了国内银行卡清算市场适度竞争的时期。

万事达等巨头与银联“短兵相接”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并在机构设立条件、办理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对外资和内资银行卡清算机构作出相同规定。这就意味着中国银联迎来新的竞争时代,结束了在中国清算市场一家独大的局面。

VISA和万事达蛰伏多年苦等中国开放银行卡市场,但始终未能如愿,多年来只能分享中国人境外消费的部分市场。

“我从来没把支付宝当成挑战。银联真正的对手是国际巨头VISA和万事达。”银联总裁时文朝曾表示。如今,这个真正的对手要来了。

万事达卡表示,万事达将与中国的金融机构、消费者、商业机构和政府部门通力合作。中国市场充满机遇并拥有广阔前景,《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的公布将成为产业大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银联对市场开放也早有准备,两年前就提出“二次创业”的概念,正逐渐退居机构客户身后,扮演起平台服务角色。

零壹财经认为,随着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开放,中国银联一家独大的局面将逐渐被打破,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有望迎来一个更开放、高效的银行卡清算市场,这对于我国银行卡行业和支付行业的创新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

业内人士称,国际品牌和中国银联在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短兵相接”,有助于培育银行卡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曾表示,银行卡清算市场需要更加开放。但银行卡清算组织设立,应避免“大跃进”思维,为放开而放开的做法并不可取。可以预见的是,“第二银联”不会大量出现,清算机构重在质量,而不是数量。

■ 对话

“用户跨境支付将享更好服务”

问:银行卡清算市场放开会对银联形成冲击吗?

杨涛(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清算市场放开对银联是有影响的,但这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看;从动态角度看,整个银行卡清算市场的蛋糕是不断做大的,做大的过程中,各方都有机会。

未来清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了,但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不同的主体能够寻求新的合作领域。一方面境外卡可以在境内从事银行卡业务;另一方面,境外卡的优势是跨境,国内清算组织也要走出去,双方能够找到合作的点。国内清算组织与第三方支付企业也能够找到更多的合作空间,机遇还是比较多的。

问:对万事达、Visa等国际卡组织以及第三方支付企业具体的利好是什么?

杨涛:对于境外卡组织来说,以前没有办法直接做人民币清算业务,现在虽然说要求符合监管条件,但无论如何进入的机会更多了。

问:对一般老百姓有什么好处?

杨涛:对用户来说,可能最直观的是带来支付端服务技术的优化和服务成本的降低。老百姓现在越来越多的走出国门,随着市场的放开和融合,老百姓在国外支付会更方便,在跨境和国际支付方面享受更好的服务。(李蕾)

■ 热点问答

Q1如何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

答: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根据《办法》要求,在各阶段向人民银行分别提出筹备申请或开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央行和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筹备申请获批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Q2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中国清算市场是如何管理的?

答:一是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仅为境内持卡人提供跨境交易的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只需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二是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要进一步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应依法申请设立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办法》对境内和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均同等对待,作出统一要求。

外国投资者亦可通过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但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机构准入条件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出台了,那么内外资企业机构准入条件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机构准入条件,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机构准入条件

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析称银联一家独大局面将逐渐打破

银行卡清算市场放开再进一步。央行与银监会6月7日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细化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各项条件。央行称,将积极推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分析认为,银联一家独大的支付局面将逐渐被打破,阿里、腾讯、万事达等国内外机构将可与银联同台竞争,甚至会出现“第二银联”。

清算市场开放到操作层面

清算市场的放开推进已久,早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决定,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国务院去年4月印发《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规定了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条件。此次央行会同银监会发文,就是对该《决定》中各项条件要求的细化。

此次《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细化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各项条件,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在筹备、开业、机构变更等环节的办理程序等。并要求对高管实施任职资格管理,比如50%的银行卡清算机构高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5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从业经验。

“这次下发的管理办法相当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到了操作的层面。核心内容是创新和稳定的平衡。在开放层面上既有对内开放,又有对外开放,国内机构和国外机构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机会。”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表示。

央行称,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是为了培育银行卡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杨涛表示,放开清算市场一方面是适应国际化清算组织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国内竞争比较低,目前到了国内银行卡清算市场适度竞争的时期。

万事达等巨头与银联“短兵相接”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并在机构设立条件、办理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对外资和内资银行卡清算机构作出相同规定。这就意味着中国银联迎来新的竞争时代,结束了在中国清算市场一家独大的局面。

VISA和万事达蛰伏多年苦等中国开放银行卡市场,但始终未能如愿,多年来只能分享中国人境外消费的部分市场。

“我从来没把支付宝当成挑战。银联真正的对手是国际巨头VISA和万事达。”银联总裁时文朝曾表示。如今,这个真正的对手要来了。

万事达卡表示,万事达将与中国的金融机构、消费者、商业机构和政府部门通力合作。中国市场充满机遇并拥有广阔前景,《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的公布将成为产业大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银联对市场开放也早有准备,两年前就提出“二次创业”的概念,正逐渐退居机构客户身后,扮演起平台服务角色。

零壹财经认为,随着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开放,中国银联一家独大的局面将逐渐被打破,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有望迎来一个更开放、高效的银行卡清算市场,这对于我国银行卡行业和支付行业的创新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

业内人士称,国际品牌和中国银联在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短兵相接”,有助于培育银行卡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曾表示,银行卡清算市场需要更加开放。但银行卡清算组织设立,应避免“大跃进”思维,为放开而放开的做法并不可取。可以预见的是,“第二银联”不会大量出现,清算机构重在质量,而不是数量。

■ 对话

“用户跨境支付将享更好服务”

问:银行卡清算市场放开会对银联形成冲击吗?

杨涛(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清算市场放开对银联是有影响的,但这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看;从动态角度看,整个银行卡清算市场的蛋糕是不断做大的,做大的过程中,各方都有机会。

未来清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了,但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不同的主体能够寻求新的合作领域。一方面境外卡可以在境内从事银行卡业务;另一方面,境外卡的优势是跨境,国内清算组织也要走出去,双方能够找到合作的点。国内清算组织与第三方支付企业也能够找到更多的合作空间,机遇还是比较多的。

问:对万事达、Visa等国际卡组织以及第三方支付企业具体的利好是什么?

杨涛:对于境外卡组织来说,以前没有办法直接做人民币清算业务,现在虽然说要求符合监管条件,但无论如何进入的机会更多了。

问:对一般老百姓有什么好处?

杨涛:对用户来说,可能最直观的是带来支付端服务技术的优化和服务成本的降低。老百姓现在越来越多的走出国门,随着市场的放开和融合,老百姓在国外支付会更方便,在跨境和国际支付方面享受更好的服务。(李蕾)

■ 热点问答

Q1如何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

答: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根据《办法》要求,在各阶段向人民银行分别提出筹备申请或开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央行和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筹备申请获批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Q2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中国清算市场是如何管理的?

答:一是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仅为境内持卡人提供跨境交易的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只需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二是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要进一步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应依法申请设立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办法》对境内和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均同等对待,作出统一要求。

外国投资者亦可通过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但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且其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时,其相关交易处理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

第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境内入网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以下简称入网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对从银行卡清算服务中获取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敏感信息等当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向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应当通过业务规则及协议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为所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

第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银行卡清算机构办理银行卡跨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分工,依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5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重大过失或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曾经担任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行政处罚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执行期满未逾2年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其资本实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四)真实、完整、公允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设立时间不足一年的除外。

(五)出资人出资决议,出资金额、方式及资金来源,以及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六)主要出资人和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和从业经历证明等。

出资人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其投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批准文件。

(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组织架构设置、财务独立性、风控体系构建及合规机制建设等情况说明。

(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方案、组织架构方案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条件说明。

(十)银行卡清算品牌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证,使用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应当提供出资人的商标权属证明、转让协议或授权使用协议,以及申请人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

(十一)银行卡清算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十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框架。

(十三)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十四)筹备工作方案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履历。

(十五)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经研判,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在完成国家安全审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受理上述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送交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申请人在规定筹备期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筹备期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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